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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700927688XM/2023-02797 [ 发文字号 ] 高新区规资临地〔2023〕6号
[ 主题分类 ] 土地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10-26 [ 发布日期 ] 2023-11-03

重庆高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新春路(含湖路—B5路段)道路工程等沿线道路管网设施临时弃土场整治工程临时用地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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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新开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贵单位提交的《临时用地申请表》收悉,根据《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21 号)、《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用地用林管理的通知》(渝规资〔2023292 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贵单位临时使用位于走马镇慈云村七社部分集体土3.4396 公顷,其中农用地 3.3306 公顷(耕地 0.2378 公顷、园0.1021 公顷、林地 2.5703 公顷)、建设用地 0.1090 公顷,作为新春路(含湖路—B5 路段)道路工程等沿线道路管网设施临时弃土场整治工程临时用地。
二、请贵单位务必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不得改变用途,不得超范围用地,不得转让、出租。
三、请贵单位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范围使用林地,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项目开工前需要采伐林木的,应按照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四、批准临时使用土地的有关补偿及税费由贵单位全权负责,按照政策规定及时足额支付临时使用土地、林地相关补偿费,缴纳相关税费。
五、临时用地批准后,请贵单位在项目现场显著位置设立临时用地公示牌,公示牌应包含项目名称、临时用地单位、用地面积、详细用途、使用期限以及举报电话等内容,接受公众监督。
六、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二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使用期满后,贵单位应严格按照评审通过的土地复垦复林方案要求,做好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复林工作,确保耕地、林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并将复垦后的土地、林地按规定交还相关集体经济组织。
附件:临时用地明细表
重庆高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1026

附件下载:

临时用地明细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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