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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700927688XM/2022-0004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改革发展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2-12-22 [ 发布日期 ] 2022-12-26

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关于公开重庆高新区招投标监督对象和事项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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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和规范高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进一步提升招投标信息公开透明度,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招投标营商环境现将重庆高新区招投标监督对象和事项清单公开如下

一、监督对象

由高新区招投标监管部门监督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当事人,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等。

二、事项清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序号

监督对象

具体监督行为

1

对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

2

对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招标人违反法律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3

对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招标人采取化整为零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4

对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招标人未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

5

对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招标人未按照规定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6

对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规定的。

7

对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招标人与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恶意串通。

8

对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招标人擅自中止、终止招标的。

9

对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招标代理机构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项目信息。

10

对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招标代理机构擅自修改经备案的招标文件。

11

对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招标代理机构不遵守交易平台和交易场所相关管理规定,影响交易秩序。

12

对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13

对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招标代理机构公开发布的招标公告或者招标文件与经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的招标公告或者招标文件不一致。

14

对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招标代理机构诱导或者干扰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

15

对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人违反法律规定,与招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16

对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投标人不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扰乱投标会场纪律。

17

对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投标人以围标、串标等任何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

18

对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投标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或者投诉。

19

对评标专家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就客观性评标以外的内容进行商定。

20

对评标专家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评标专家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

21

对评标专家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评标专家将通讯工具带入评标区域,或在评标过程中未经监督人员同意与外界联系。

22

对评标专家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评标专家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或者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23

对评标专家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评标专家发表诱导、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言论,干扰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审。

24

对评标专家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评标专家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25

对评标专家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评标专家明知应当回避评标而不主动提出回避。

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

20221222

文件下载:

原文下载: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关于公开重庆高新区招投标监督对象和事项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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