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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申请期限、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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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哪些情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觉得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不作为的;

9)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的法定职责的;

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3.申请行政复议,应具备哪些条件?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6)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7)其他行政复议机关没有受理同一申请,人民法院也没有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4.行政复议一般向哪些行政机关申请?

1)对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对重庆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5)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5.哪些情形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诃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怎么救济?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申请行政复议收不收费?

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不需要交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