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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新区安全生产重点举报事项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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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事项

奖励金额

(一)危险化学品

1.未取得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

5000元

2.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1000元

3. 不按照规定检测、评估、监控管控重大危险源。

10000元

4. 未经审批进行动火、受限空间、高处、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检维修、盲板抽堵等作业。

5000元

5.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等报警系统处于非正常状态。

3000元

6.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10000元

7.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3000元

8.不按照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或者安全警示标志。

2000元

9.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2000元

10.爆炸危险区电力装置和电气设施及仪表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5000元

11.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1000元

12.新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

10000元

13.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1000元

14.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废弃危险化学品。

10000元

(二) 烟花爆竹

1. 批发企业经营超标、违禁产品或销售不合格、过期、残损产品。

3000元

2. 批发企业的股东另行独立组织经营。

5000元

3. 批发企业超许可范围经营、向零售点销售专业燃放产品、向非资质单位或个人销售产品。

2000元

4. 批发企业在专用仓库外设置非法储存点。

5000元

5. 批发企业仓库存放非烟花爆竹的危险物品。

1000元

6. 批发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1000元

7. 批发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1000元

8. 批发企业消防、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设备缺失或者失效。

1000元

9. 批发企业仓库内外安全距离不达标。

1000元

10. 批发企业超量存储、超高堆放及堵塞安全疏散通道。

1000元

11. 批发企业使用非危爆专用车辆配送或跨区县配送。

1000元

12.批发企业购买和销售未张贴流向登记标签产品。

1000元

13.零售点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或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5000元

14.零售点许可证过期,继续从事经营。

1000元

15.零售点与其他房间之间有楼梯或洞口相通。

1000元

16.零售点销售或存放超过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1000元

17.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

2000元

(三)建筑施工

1.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建设活动的,或者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

5000元

2.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即从事相关作业。

2000元

3.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按照有关规定到岗履职,每月在该项目上带班生产时间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3000元

4.施工单位不落实防高坠措施、高处作业人员不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

1000元

5.施工单位不按照规定编制、审批、论证、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

5000元

6.施工单位违反标准规范抢工期施工。

2000元

7.不按照规定安装、拆卸、使用临时建筑物、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和模板支撑体系。

3000元

8.监理单位不按照规定实施经常性安全检查、旁站等现场监理。

2000元

9.使用国家或行业明令“淘汰目录”的机械设备。

2000元

10.大型弃土场未按要求进行挡护工程施工、建立排水体系或开展滑坡检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2000元

11.建设、勘察、设计、检验检测和监理等单位不按照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管控工程安全风险隐患。

2000元

(四)城市管理

1.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施工现场未按照规范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行人、车辆安全。

500元

2.未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侵占、损害或者挖掘城市道路设施。

500元

3.在城市桥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进行危及桥梁、地通道、隧道安全的作业行为。

1000元

4.铁轮车、履带车以及超高、超宽、超长和超重车辆未报城市管理部门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通过城市道路设施。

1000元

5.侵占、毁损、占压、擅自拆除、移动或者改动城市供水设施。

1000元

6.城市照明设施维护施工使用报废或不合格的维护机具、特种车辆等设备。

500元

7.城市建筑垃圾、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不符合要求,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1000元

8.城市公厕管理不规范,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化粪池没有按时清掏,浓度超过安全标准;清掏化粪池作业不规范,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500元

9.城市环卫保洁作业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城市水域垃圾清理不及时,带来较大环境安全隐患;清漂船只有安全隐患、作业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

500元

10.未按规范标准设置、维护、安全检测、拆除户外广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500元

11.未按规范标准设置和维护户外招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500元

12.大树吊装、高空修剪维护作业或者立体绿化、坡坎崖等危险地段施工,未佩戴安全帽、安全带或者未设置安全岗、安全警示牌、安全网、护栏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500元

13.违反规定在高压线下栽种高大乔木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城市绿地建设、安装带电设施、电线及油气管道等。

1000元

(五)民用爆炸物品

1.未取得许可或超许可范围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购买和运输。

5000元

2. 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

2000元

3. 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或将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同处储存。

3000元

4. 不按照《重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运行规则购买、销售民用爆炸物品。

2000元

5. 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2000元

6. 民用爆炸物品配送企业将民用爆炸物品再次委托其他企业配送。

2000元

7. 邮寄和托运民用爆炸物品。

2000元

8. 使用非专用车辆运送民用爆炸物品。

2000元

9.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防雷安全设施设备缺失或者失效。

1000元

(六) 城镇燃气

1. 非法经营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二甲醚。

3000元

2.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天然气;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液化石油气、二甲醚气瓶和醇基燃料。

2000元

3. 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运输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和醇基燃料。

2000元

4. 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等专业培训考核不合格或无从业资格证书,从事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作业。

1000元

5. 对非专用气瓶、过期气瓶、翻新气瓶、非法改装气瓶进行充装作业。

1000元

6. 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2000元

7. 可燃气体泄漏报警系统、安全阀和压力表处于非正常状态或者超检验期仍在使用。

2000元

8. 侵占、毁损、占压、擅自拆除、移动或者改动燃气设施。

2000元

9. 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

1000元

10. 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

2000元

11. 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

1000元

(七)工贸企业

1.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000元

2.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2000元

3. 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或者未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000元

4. 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安全评估、监控,未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风险告知牌、未制定应急预案。

3000元

5.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

3000元

6.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3000元

7. 在同一区域内从事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作业的,未按照规定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落实各自的安全职责、安全措施、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000元

8. 未经审批擅自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破土、临时用电、高处、断路、吊装、设备检修和抽堵盲板等危险性作业。

3000元

9. 新、改、扩建设项目违反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

2000元

10. 存在《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任意一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000元

11. 经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后,未经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2000元

12. 不具备安全条件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

2000元

(八)特种设备

1.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

3000元

2.特种设备未经监督检验合格擅自出厂或者交付用户使用。

2000元

3.使用未经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

1000元

4.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3000元

5. 使用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的特种设备。

2000元

6.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出具虚假、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

2000元

7. 使用单位不按照有关规定对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检查。

1000元

(九)人员密集场所

1. 未依法经消防设计审核或消防设计备案,擅自施工。

3000元

2. 未依法经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

3000元

3. 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3000元

4. 未取得安全许可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3000元

5. 未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2000元

6. 占用消防车道、救援场地设置固定停车位。

2000元

(十)道路运输

1. 未取得许可从事班线、公交、出租、货运、机动车维修和驾驶员培训等经营活动。

3000元

2. 伪造、涂改、倒卖、转让、出租、出借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证牌。

3000元

3. 客运班车、民用爆炸品运输车辆、剧毒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限运输车辆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运输。

2000元

4. 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和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00元

5. 货运汽车、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从事客运经营

500元

6. 拖拉机非法载人、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

1000元

7. 违规操作“两客一危”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1000元

8. 聘用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营运车辆。

1000元

9. 营运车辆超速、超员、超载和疲劳驾驶。

500元

(十一)城市轨道交通


1.运营未经建设竣工验收合格的轨道交通。

3000元

2. 违反安全运营服务标准进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

3000元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1000元

4.损坏或干扰设施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轨道交通专用通信频率。

2000元

5.伪造、毁坏、遮盖、擅自移动轨道交通线路安全标志以及防护监测设施设备。

2000元

6.在轨道交通高架线路或者车站下方放置易燃易爆危险品、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1000元

7.非法拦截、强行上下或扒乘列车。

1000元

8.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桥梁或其它有警示标志的轨道交通禁入区域。

1000元

9.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进站乘车和进入轨道交通设施区域。

2000元

(十二)职业健康

1.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

3000元

2. 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3000元

3. 不设置不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1000元

4. 配发假冒伪劣防护用品。

1000元

5. 向员工隐瞒职业病危害。

2000元

6.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弄虚作假或少检漏检。

2000元

7. 上岗前、岗中和离岗不体检,不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