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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700927688XM/2026-0097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综合执法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6-04-23 [ 发布日期 ] 2026-04-23
[ 索引号 ] 1150010700927688XM/2026-0097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综合执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6-04-23
[ 发布日期 ] 2026-04-23

重庆市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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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行使层级

市级业务指导部门

法定审批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

办理条件

办件类型

核验内容

行政许可类型

行政许可证件名称

申请材料

办理

流程

1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

市级

市应急管理局

20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

3个月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不少于一千万元;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一千平方米,有与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环境,检测检验设施、设备原值不少于八百万元;

(三)承担单一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其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二十五人;每增加一个行业(领域),至少增加五名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中,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且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四)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与承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能,以及在本行业领域工作两年以上;

(五)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并承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

(六)主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在本行业领域工作八年以上;

(七)符合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能力通用要求等相关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文件化管理体系;

(八)正常运行并可以供公众查询机构信息的网站;

(九)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承诺件

条件型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

1.申请材料目录(含本申请材料清单,原件)

2.申请书及附表(原件)

3.法人证明(复印件)

4.工作场所建筑面积证明资料(复印件)

5.固定资产法定证明材料或书面承诺

6.检测检验设施、设备原值证明(复印件)

7.检测检验专业技术人员证明(复印件)

8.相关负责人证明材料(复印件)

9.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的查询证明或单位声明(原件)

10.法定代表人承诺书(原件)

11.管理体系文件(非受控版,原件)

1.受理

2.审查

3.决定

4.颁证

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延续

市级

市应急管理局

20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

3个月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五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资质认可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承诺件

条件型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

1.申请材料目录(含本申请材料清单,原件)

2.申请书及附表(原件)

3.法人证明(复印件)

4.工作场所建筑面积证明资料(复印件)

5.固定资产法定证明材料或书面承诺

6.检测检验设施、设备原值证明(复印件)

7.检测检验专业技术人员证明(复印件)

8.相关负责人证明材料(复印件)

9.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的查询证明或单位声明(原件)

10.法定代表人承诺书(原件)

11.管理体系文件(非受控版,原件)

1.受理

2.审查

3.决定

4.颁证

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变更

市级

市应急管理局

20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

3个月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资质认可机关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告,并及时更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相关信息。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因改制、分立或者合并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资质认可机关书面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条件和业务范围。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取得资质一年以上,需要变更业务范围的,应当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资质认可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承诺件

条件型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

1.申请材料目录(含本申请材料清单,原件)

2.申请书及附表(原件)

3.法人证明(复印件)

4.工作场所建筑面积证明资料(复印件)

5.固定资产法定证明材料或书面承诺

6.检测检验设施、设备原值证明(复印件)

7.检测检验专业技术人员证明(复印件)

8.相关负责人证明材料(复印件)

9.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的查询证明或单位声明(原件)

10.法定代表人承诺书(原件)

11.管理体系文件(非受控版,原件)

1.受理

2.审查

3.决定

4.颁证

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

市级

市应急管理局

20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

3个月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 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不少于八百万元;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一千平方米,其中档案室不少于一百平方米,设施、设备、软件等技术支撑条件满足工作需求;

(三)承担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烟花爆竹等业务范围安全评价的机构,其专职安全评价师不低于本办法规定的配备标准(附件1);

(四)承担单一业务范围的安全评价机构,其专职安全评价师不少于二十五人;每增加一个行业(领域),按照专业配备标准至少增加五名专职安全评价师;专职安全评价师中,一级安全评价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一级和二级安全评价师的总数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且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五)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六)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并承担安全评价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

(七)配备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一级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并具有与所开展业务相匹配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本行业领域工作八年以上;专职过程控制负责人具有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

(八)正常运行并可以供公众查询机构信息的网站;

(九)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承诺件

条件型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

1.申请材料目录(原件)

2.申请书(原件)

3.法人证明(复印件)

4.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的查询证明或单位声明(原件)

5.法定代表人承诺书(原件)

6.固定资产法定证明材料或书面承诺

7.工作场所及档案室面积证明资料(复印件)

8.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证明(复印件)

9.相关负责人证明材料(复印件)

10.机构内部管理制度(非受控版)

1.受理

2.审查

3.决定

4.颁证

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延续

市级

市应急管理局

20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

3个月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五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资质认可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承诺件

条件型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

1.申请材料目录(原件)

2.申请书(原件)

3.法人证明(复印件)

4.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的查询证明或单位声明(原件)

5.法定代表人承诺书(原件)

6.固定资产法定证明材料或书面承诺

7.工作场所及档案室面积证明资料(复印件)

8.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证明(复印件)

9.相关负责人证明材料(复印件)

10.机构内部管理制度(非受控版)

1.受理

2.审查

3.决定

4.颁证

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变更

市级

市应急管理局

20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

3个月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资质认可机关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告,并及时更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相关信息。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因改制、分立或者合并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资质认可机关书面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条件和业务范围。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取得资质一年以上,需要变更业务范围的,应当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资质认可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承诺件

条件型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

1.申请材料目录(原件)

2.申请书(原件)

3.法人证明(复印件)

4.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的查询证明或单位声明(原件)

5.法定代表人承诺书(原件)

6.固定资产法定证明材料或书面承诺

7.工作场所及档案室面积证明资料(复印件)

8.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证明(复印件)

9.相关负责人证明材料(复印件)

10.机构内部管理制度(非受控版)

1.受理

2.审查

3.决定

4.颁证

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

2

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首次申请

市级

市应急管理局

45日

55日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其他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

(十)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十一)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十二)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承诺件

条件型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复印件)

4.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7.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复印件)

8.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复印件)

9.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

10.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1.受理

2.审查

3.颁证

承诺办理时限:21个工作日。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延期

市级

市应急管理局

45日

55日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延期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三)本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

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以及石油天然气独立生产系统和作业单位还应当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合格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在提出延期申请之前6个月内经考评合格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的,可以不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但需要提交安全标准化等级的证明材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决定准予延期的,应当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不准予延期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当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期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的;

(三)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四)未发生死亡事故的。

承诺件

条件型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

1.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复印件)

2.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5.安全生产许可证遗失说明(复印件)

6.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复印件)

7.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8.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

9.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复印件)

10.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1.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复印件)

12.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1.受理

2.审查

3.颁证

承诺办理时限:22个工作日。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变更

市级

市应急管理局

45日

55日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变更单位名称的;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三)变更单位地址的;

(四)变更经济类型的;

(五)变更许可范围的。

承诺件

条件型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

1.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复印件)

2.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3.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5.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6.安全生产许可证遗失说明(原件)

7.变更说明材料(复印件)

1.受理

2.审查

3.颁证

承诺办理时限:22个工作日。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首次申请

市级

市应急管理局

45日

55日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 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

第九条 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

(二)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三)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四)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同一厂区内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必须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 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对按照前款规定已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应当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四)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五)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七)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九)变更管理制度;

(十)应急管理制度;

(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十二)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十三)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十四)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十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十六)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

(十七)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十八)承包商管理制度;

(十九)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

第十六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为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应急管理要求: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二)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明确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并定期进行演练。

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

第二十二条 企业除符合本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承诺件

条件型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

1.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印件)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4.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

5.与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复印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

7.首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原件)

8.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原件或复印件)

9.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原件)

10.新建企业的竣工验收报告(原件)

11.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复印件)

12.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

13.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复印件)

1.受理

2.审查

3.决定

4.颁证

承诺办理时限:22个工作日。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延期

市级

市应急管理局

45日

55日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第41号令)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和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实施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承诺件

条件型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

1.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2.涉及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原件)

3.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

4.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原件)

5.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原件)

6.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原件)

7.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

8.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

9.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印件)

10.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正本、副本正反面(原件)

11.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复印件)

12.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3.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原件或复印件)

14.与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复印件)

1.受理

2.审查

3.决定

4.颁证

承诺办理时限:22个工作日。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变更

市级

市应急管理局

45日

55日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交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三)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对已经受理的变更申请,实施机关应当在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无误后,方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仅需提交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实施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原生产装置新增产品或者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对该生产装置或者工艺技术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提交安全评价报告。实施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二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等相关文件、资料。实施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承诺件

条件型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

1.变更注册地址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2.生产装置或者工艺技术专项安全评价报告(原件)

3.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原件)

4.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复印件)

5.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正本、副本正反面(复印件)

6.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印件)

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文件、资料(原件)

1.受理

2.审查

3.决定

4.颁证

承诺办理时限:22个工作日。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注销

市级

市应急管理局

45日

55日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续的;

(二)终止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后,实施机关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发布公告,并通报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承诺件

条件型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

1.委托书(原件)

2.办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注销申请书(原件)

4.原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1.收到申请

2.审查

3.决定

4.注销

承诺办理时限:22个工作日。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市级

市应急管理局

65日

75日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章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第六条 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结构规划,企业的选址应当符合当地城乡规划。

企业与周边建筑、设施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七条 企业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的设计由具有乙级以上军工行业的弹箭、火炸药、民爆器材工程设计类别工程设计资质或者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的有机化工、石油冶炼、石油产品深加工工程设计类型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建设项目的设计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的要求,并依法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八条 企业的厂房和仓库等基础设施、生产设备、生产工艺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必须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礼花弹生产安全条件的规定。

第九条 企业的药物和成品总仓库、药物和半成品中转库、机械混药和装药工房、晾晒场、烘干房等重点部位应当根据《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的规定安装视频监控和异常情况报警装置,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条 企业的生产厂房数量和储存仓库面积应当与其生产品种及规模相适应。

第十一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品种、类别、级别、规格、质量、包装、标志应当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确定安全生产主管人员;

(二)配备占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1%以上且至少有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配备占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5%以上的兼职安全员。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符合《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药物存储管理、领取管理和余(废)药处理制度;

(三)企业负责人及涉裸药生产线负责人值(带)班制度;

(四)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五)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六)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七)产品购销合同和销售流向登记管理制度;

(八)新产品、新药物研发管理制度;

(九)安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制度;

(十)原材料购买、检验、储存及使用管理制度;

(十一)职工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

(十二)厂(库)区门卫值班(守卫)制度;

(十三)重大危险源(重点危险部位)监控管理制度;

(十四)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十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和管理制度;

(十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四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

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和烟花爆竹仓库保管、守护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其他岗位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经本岗位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合格。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依照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国家有关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符合性评价内容。

承诺件

条件型

安全生产许可证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书面文件

5.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制件)

6.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7.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和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8.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9.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10.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

11.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1.受理

2.区县初审

3.市级审查

4.决定

5.颁证

承诺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变更涉及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的

市级

市应急管理局

65日

75日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的;

承诺件

条件型

安全生产许可证

1.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1.受理

2.区县初审

3.市级审查

4.决定

5.颁证

承诺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变更(产品类别、级别范围)

市级

市应急管理局

65日

75日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变更产品类别、级别范围的;

承诺件

条件型

安全生产许可证

1.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专项安全评价报告(减少生产产品品种的除外)

1.受理

2.区县初审

3.市级审查

4.决定

5.颁证

承诺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

市级

市应急管理局

5日

5日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的;

承诺件

条件型

安全生产许可证

1.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1.受理

2.审查

3.决定

4.颁证

承诺办理时限:4个工作日。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变更(企业名称)

市级

市应急管理局

5日

5日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变更企业名称的。

承诺件

条件型

安全生产许可证

1.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先核准文件(复印件)

1.受理

2.审查

3.决定

4.颁证

承诺办理时限:4个工作日。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延期

市级

市应急管理局

45日

55日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承诺件

条件型

安全生产许可证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复印件)

2.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

3.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复印件)

5.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6.机构及人员配置文件(复印件)

7.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印件)

8.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9.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复印件)

10.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1.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2.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和安全资格证(复印件)

1.受理

2.审查

3.决定

4.颁证

承诺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3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市级、区县级

市应急管理局

30日

30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承诺件

条件型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批复

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复印件)

2.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复印件)

3.金属冶炼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及文件资料(复印件)

4.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复印件)

5.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1.受理

2.专家评审

3.决定

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审查

市级、区县级

市应急管理局

30日

30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承诺件

条件型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批复

1.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复印件)

2.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3.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复印件)

4.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复印件)

5.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申请书(复印件)

1.受理

2.专家评审

3.决定

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市级、区县级

市应急管理局

30日

30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承诺件

条件型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原件)

2.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原件)

1.受理

2.初审

3.复审

4.决定

5.颁证

承诺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

市级、区县级

市应急管理局

30日

30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二)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承诺件

条件型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审查批复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方案(复印件)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申请书(复印件)

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1.受理

2.初审

3.复审

4.决定

5.颁证

承诺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市级

市应急管理局

30日

30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承诺件

条件型

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1.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原件)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件)

3.重庆市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原件)

4.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原件)

1.受理

2.审查

3.决定

承诺办理时限:12个工作日。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

市级

市应急管理局

30日

30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承诺件

条件型

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3.设计单位和评价单位资质证明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5.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6.设计生产能力与和厂(库)房匹配计算及说明书

7.设计说明书

8.总平面布置图

9.施工设计图

10.工程用地及外部安全距离2倍以上的周边环境图

11.相关许可证复印件(改扩建工程提供)

1.受理

2.审查

3.决定

承诺办理时限:12个工作日。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市级、区县级

市应急管理局

30日

30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

(一)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

(二)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

(四)设计内容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的;

(五)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六)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承诺件

条件型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

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复印件)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复印件)

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复印件)

5.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复印件)

1.审查

2.决定

3.颁证

承诺办理时限:12个工作日。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

市级、区县级

市应急管理局

30日

30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承诺件

条件型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

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5.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6.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1.审查

2.决定

3.颁证

承诺办理时限:12个工作日。

4

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考核、发证、复审

特种作业操作证审核发证

市级

市应急管理局

20日

20日

1.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2.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理论考试成绩和实际操作考试成绩均达到80分。

承诺件

条件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重庆市特种作业操作证颁证申请表(原件)

1.受理

2.颁证

承诺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

市级

市应急管理局

20日

20日

1.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2.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3.理论考试成绩达到80分。

承诺件

条件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重庆市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延期)申请表(原件)

1.受理

2.颁证

承诺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5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含变更经营许可范围、储存仓库地址和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

区县级

市应急管理局

30日

40日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 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符合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

(三)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相适应的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疏散通道、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仓储区域及仓库安装有符合《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规定的监控设施,并设立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志》(AQ4114)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四)具备与其经营规模、产品和销售区域范围相适应的配送服务能力;

(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仓库安全管理制度、仓库保管守卫制度、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报告制度、买卖合同管理制度、产品流向登记制度、产品检验验收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违规违章行为处罚制度、企业负责人值(带)班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装卸(搬运)作业安全规程;

(六)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七)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仓库保管员、守护员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经本单位安全知识培训合格;

(八)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

(九)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批发企业变更经营许可范围、储存仓库地址和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承诺件

条件型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1.批发许可证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复制件

3.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4.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

5.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

6.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8.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自有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相关资质(资格)证书复制件

1.受理

2.审查

3.决定

4.颁证

承诺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

区县级

市应急管理局

10日

20日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批发企业在批发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和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批发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变更后的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承诺件

条件型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1.批发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1.受理

2.审查

3.决定

4.颁证

承诺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延期

区县级

市应急管理局

30日

40日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批发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

批发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批发企业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批发许可证延期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证明材料。

承诺件

条件型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1.批发许可证延期申请书

2.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3.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

4.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

5.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自有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相关资质(资格)证书复制件

6.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证明材料

1.受理

2.审查

3.决定

4.颁证

承诺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含变更、延期)

区县级

市应急管理局

20日

20日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三)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承诺件

条件型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申请书

2.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

1.受理

2.审查

3.决定

4.颁证

承诺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6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市级、区县级

市应急管理局

45日

45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承诺件

条件型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批复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规划文件(复印件)

3.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复印件)

4.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

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复印件)

1.受理

2.初审

3.复审

4.决定

5.颁证

承诺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简化

市级、区县级

市应急管理局

45日

45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承诺件

条件型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批复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简化申请书(复印件)

3.建设项目申请简化的文件(原件)

4.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

5.规划文件(复印件)

1.受理

2.初审

3.复审

4.决定

5.颁证

承诺办理时限:22个工作日。

7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首次申请

市级

市应急管理局

45日

55日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企业向发证机关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新建企业的选址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五)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七)由供货单位提供的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八)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九)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结果的报告;

(十)新建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或备案证明复制件;

(十一)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除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交重大危险源的备案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新建企业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

承诺件

条件型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复印件)

2.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复印件)

3.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原件)

4.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结果的报告(原件)

5.由供货单位提供的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复印件)

6.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原件)

7.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原件)

8.重大危险源的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

9.新建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原件)

10.新建企业的选址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的证明材料复制件(复印件)

11.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制件(复印件)

12.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

1.受理

2.审查

3.决定

4.颁证

承诺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延期

市级

市应急管理局

45日

55日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企业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应当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发证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其安全使用许可证届满办理延期手续时,经原发证机关同意,可以不提交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文件、资料,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

(二)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管理,未降低安全使用条件,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的;

(三)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企业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条件的,应当在延期申请书中予以说明,并出具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复印件。

承诺件

条件型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1.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复印件)

2.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原件)

3.由供货单位提供的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复印件)

4.重大危险源的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

5.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原件)

6.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制件(复印件)

7.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复印件)

8.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

9.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结果的报告(原件)

10.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延期文件及申请书(原件)

1.受理

2.审查

3.决定

4.颁证

承诺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变更

市级

市应急管理局

45日

55日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三)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四)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对已经受理的变更申请,发证机关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无误后,方可办理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手续。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应当在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发证机关提交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一)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二)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

(三)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在增加前提出变更申请。

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或备案证明等相关文件、资料。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进行专项安全验收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承诺件

条件型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1.变更隶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2.原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复印件)

3.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复印件)

4.变更后的注册地址材料(复印件)

5.主要负责人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复印件)

6.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变更申请书(复印件)

7.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1.受理

2.审查

3.决定

4.颁证

承诺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注销

市级

市应急管理局

45日

55日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企业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使用许可证:

(一)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期的;

(二)终止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

(三)继续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但使用量降低后未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四)安全使用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五)安全使用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安全使用许可证注销后,发证机关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予以公告,并向省级和企业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承诺件

条件型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1.注销申请书(原件)

2.委托书(原件)

3.办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原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5.颁证

6.送达

承诺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8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首次申请

市级

市应急管理局

60日

70日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条 申请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

(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生产企业;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

(三)有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当在仓储场所等重点区域设置电视监控设施以及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装置。

承诺件

条件型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

1.产品包装、使用说明书(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

4.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销售、管理人员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复印件)

5.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申请书(复印件)

6.生产设备、仓储设施、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说明材料(复印件)

7.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复印件)

8.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9.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技术、管理人员具有安全生产知识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0.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及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复印件)

1.受理

2.初审

3.复审

4.决定

5.颁证

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延期

市级

市应急管理局

60日

70日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十二条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许可证颁发管理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承诺件

条件型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

1.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技术、管理人员具有安全生产知识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及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复印件)

3.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申请书(复印件)

4.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销售、管理人员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复印件)

5.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6.生产设备、仓储设施、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说明材料(复印件)

7.产品包装、使用说明书(复印件)

8.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9.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

10.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复印件)

1.受理

2.初审

3.复审

4.决定

5.颁证

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变更

市级

市应急管理局

60日

70日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十三条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许可证颁发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许可证:

(一)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改变;

(二)单位名称改变;

(三)许可品种主要流向改变;

(四)需要增加许可品种、数量。

属于本条第(一)、(三)项的变更,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属于本条第(二)项的变更,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后提出申请。

申请本条第(一)项的变更,应当提供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五)、(六)项或第八条第(四)项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申请本条第(二)项的变更,应当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请本条第(三)项的变更,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提供主要流向改变说明、第八条第(三)项要求的有关资料;申请本条第(四)项的变更,应当提供本办法第七条第(二)、(三)、(八)项或第八条第(二)、(三)、(六)项要求的有关资料。

承诺件

条件型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

1.生产设备、仓储设施、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说明材料(复印件)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技术、管理人员具有安全生产知识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4.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主要流向改变说明(复印件)

5.产品包装、使用说明书(复印件)

6.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复印件)

7.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销售、管理人员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复印件)

8.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复印件)

9.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申请书(复印件)

10.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1.受理

2.初审

3.复审

4.决定

5.颁证

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注销

市级

市应急管理局

60日

70日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十六条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再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后3个月内办理注销许可手续。

承诺件

条件型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注销申请书

2.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1.收到申请

2.初审

3.复审

4.决定

5.注销

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9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首次申请

市级

市应急管理局

30日

40日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九条 申请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

(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经营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需要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仓储设施;

(三)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销售网络;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承诺件

条件型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3.产品包装、使用说明书(复印件)

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复印件)

5.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销售、管理人员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复印件)

6.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情况说明材料(复印件)

7.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申请书(复印件)

1.受理

2.初审

3.复审

4.决定

5.颁证

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延期

市级

市应急管理局

30日

40日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十二条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许可证颁发管理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承诺件

条件型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

1.产品包装、使用说明书(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销售、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4.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复印件)

5.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情况说明材料(复印件)

6.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申请书(复印件)

7.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销售、管理人员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8.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受理

2.初审

3.复审

4.决定

5.颁证

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变更

市级

市应急管理局

30日

40日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十三条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许可证颁发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许可证:

(一)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改变;

(二)单位名称改变;

(三)许可品种主要流向改变;

(四)需要增加许可品种、数量。

属于本条第(一)、(三)项的变更,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属于本条第(二)项的变更,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后提出申请。

申请本条第(一)项的变更,应当提供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五)、(六)项或第八条第(四)项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申请本条第(二)项的变更,应当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请本条第(三)项的变更,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提供主要流向改变说明、第八条第(三)项要求的有关资料;申请本条第(四)项的变更,应当提供本办法第七条第(二)、(三)、(八)项或第八条第(二)、(三)、(六)项要求的有关资料。

承诺件

条件型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

1.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销售、管理人员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复印件)

2.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情况说明材料(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申请书(复印件)

5.产品包装、使用说明书(复印件)

6.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复印件)

7.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销售、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受理

2.初审

3.复审

4.决定

5.颁证

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注销

市级

市应急管理局

30日

40日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十六条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再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后3个月内办理注销许可手续。

承诺件

条件型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注销申请书

2.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1.收到申请

2.初审

3.复审

4.决定

5.注销

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10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首次申请

市级、区县级

市应急管理局

30日

40日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三)安全评价报告。

承诺件

条件型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1.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2.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原件)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原件)

4.工商营业执照(原件)

5.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原件)

6.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原件)

7.重新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事项表(原件)

8.安全评价报告(原件)

9.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10.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1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原件)

1.受理

2.初审

3.复审

4.决定

5.颁证

承诺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延期

市级、区县级

市应急管理局

30日

40日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企业提出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时,可以同时提出变更申请,并向发证机关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延期时,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不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二)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三)未发生死亡事故或者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外,还需要取得并提交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证书(复制件)。

承诺件

条件型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1.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复印件)

2.安全评价报告(复印件)

3.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5.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6.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书(复印件)

7.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8.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9.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复印件)

10.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11.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1.受理

2.初审

3.复审

4.决定

5.颁证

承诺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变更

市级、区县级

市应急管理局

10日

20日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等相关文件、资料。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

承诺件

条件型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复印件)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4.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5.变更后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原件)

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原件)

1.受理

2.初审

3.复审

4.决定

5.颁证

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注销

市级、区县级

市应急管理局

30日

40日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一)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期的;

(二)终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

(三)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四)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发证机关注销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发布公告,并通报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承诺件

条件型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1.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书(原件)

1.受理

2.初审

3.复审

4.决定

5.注销

承诺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首次申请(无储存)

市级、区县级

市应急管理局

30日

40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承诺件

条件型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无储存)

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原件)

4.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首次申请书(无储存)(原件)

6.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1.受理

2.初审

3.复审

4.决定

5.颁证

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延期(无储存)

市级、区县级

市应急管理局

30日

40日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企业提出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时,可以同时提出变更申请,并向发证机关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延期时,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不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二)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三)未发生死亡事故或者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外,还需要取得并提交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证书(复制件)。

承诺件

条件型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无储存)

1.经营许可证的正本、副本(复印件)

2.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原件)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原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5.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6.工商营业执照(原件)

7.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书(无储存)(原件)

1.受理

2.初审

3.复审

4.决定

5.颁证

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变更(无储存)

市级、区县级

市应急管理局

10日

20日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承诺件

条件型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无储存)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无储存)(原件)

3.变更后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4.变更注册地址文件(原件)

5.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受理

2.初审

3.复审

4.决定

5.颁证

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注销(无储存)

市级、区县级

市应急管理局

30日

40日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一)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期的;

(二)终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

(三)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四)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发证机关注销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发布公告,并通报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承诺件

条件型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无储存)

1.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书(原件)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5.颁证

承诺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11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

市级

市应急管理局

20日

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七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取得执业证和执业印章后方可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应急〔2019〕8号)第十三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初级)。该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用印,原则上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跨区域认可办法。

承诺件

条件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

1.注册申请表

2.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者单位聘用证明(复印件),公章必须是聘用单位法人公章或人事部门公章,其他公章无效

3.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彩色照片两张

1.受理

2.审查决定

3.颁发执业证                          承诺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延期注册

市级

市应急管理局

20日

30日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注册有效期为3年,自准予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有效期满需要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注册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承诺件

条件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

1.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执业证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4.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执业期间履职情况证明材料(执业期间履职情况书面材料,需本人签名加单位盖章)

5.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1.受理

2.审查决定

3.颁发执业证                          承诺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变更注册

市级

市应急管理局

20日

30日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承诺件

条件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

1.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执业证

3.申请人与原聘用单位合同到期或解聘证明(复印件)

4.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1.受理

2.审查决定

3.颁发执业证                          承诺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说明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2.本基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编制,与“渝快办”相应事项的办事指南保持一致,后续办事指南调整的,以其为准。

附件下载:

重庆市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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