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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渝高新综执(经信)罚〔2021〕7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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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沙坪坝区民运燃气经营部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街道西永村朱家湾社8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显明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85******62

经调查,你(单位)擅自设立液化气储配站或瓶装供应站(点)。

以上事实违反了《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329号)第二十三条 的规定,依据《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329号)第三十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35100元(大写:叁万伍仟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账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九龙坡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印章)

2021 6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