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府采购>>采购监督
[ 索引号 ] 1150010700927688XM/2022-00169 [ 发文字号 ] 渝高新财投处〔2022〕3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财政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2-07-08 [ 发布日期 ] 2022-08-02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四川外国语大学重庆科学城中学校厨房设备采购采购项目

打印
分享到

一、投诉人

名称:重庆鸿展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13*******13

地址:重庆市巴南区鱼胡路74110-6

二、被投诉人

采购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

联系人:陈老师

电 话:023-6******8

地 址:重庆高新区高新大道6

代理人重庆爱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老师

电 话:023-6******0

地 址:重庆市巴南区李渡路59(李家沱大融城B4

三、投诉项目

投诉项目:四川外国语大学重庆科学城中学校厨房设备采购(项目编号:GXQ22A00020

四、投诉内容

投诉人称:

1. 本项目谈判文件中“技术要求”中5种设备采购的技术参数属于绝对参数值企业自身个性化差异参数唯一性、协同性、指向性违法设置。涉及采购设备包括燃气双头低背矮仔炉(矮仔炉)、燃气节能环保单头大锅灶、燃气节能环保单头单尾小炒灶(中餐燃气炒菜灶)、燃气节能环保双头单尾小炒灶(中餐燃气炒菜灶)、燃气三门海鲜蒸柜(燃气蒸箱)、燃气四头煲仔炉(煲仔炉)等产品。

2. 本项目谈判文件中“技术要求”中“所投水嘴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属于认证证书错误设置。

诉求:删除及修改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中以企业标准所设定的唯一性排他性歧视性不公平错误的违法设置

五、投诉受理

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规定时间内向本局提出投诉,经审查,符合投诉受理条件,我局于2022530日依法受理投诉事项,本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六、调查取证情况

为查明事实,我局受理投诉人的投诉后,依法向被投诉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和重庆爱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发出了《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对投诉中反映的相关情况开展了书面调查。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和重庆爱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了书面答复和其他相关资料。

我局对调查取得的资料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

投诉人于2022522日向被投诉人提出书面质疑,被投诉人于2022523日就质疑函作出了书面答复。

针对投诉事项一:经书面审查,投诉涉及产品参数有三家及以上品牌满足相关技术参数要求,不存在投诉人所说的唯一性、协同性、指向性。本项目功能要求及参数要求,并未和国标相冲突或存在矛盾的地方,同时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采购人有权利按照采购需求及项目目标制定符合采购人需求的技术要求,且本项目技术要求在市场上已具备充分竞争。

针对投诉事项二:采购文件中所提“节能产品”包括“节水产品”。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中“在积极推进政府机构优先采购节能(包括节水)产品的基础上,选择部分节能效果显著、性能比较成熟的产品,予以强制采购”,同时《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有“水嘴”,已明确说明节能产品是包括节水产品。谈判文件中要求“所投水嘴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引用《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原话内容,并无认证证书错误设置。

上述事实,有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相关单位提供的资料等相关证明材料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投诉事项一、二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重庆高新区管委会财政局

202278

文件下载:

原文下载: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四川外国语大学重庆科学城中学校厨房设备采购采购项目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