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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重庆高新区2021-2022学年度学生饮用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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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诉人

名称:重庆六和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涛

委托代理人:王凌,身份证号码:5102**********0855

联系方式:18*******97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两江国际合作中心19楼

二、被投诉人

采购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

联系人:陈建培

电  话:023-6******8

地  址:重庆高新区高新大道6号

采购代理机构: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采购项目经办人:吴荐 唐玮

联系方式:023-6******1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2号重庆咨询大厦B座502室

三、投诉项目

投诉项目:重庆高新区2021-2022学年度学生饮用奶采购(项目号:21A00102)

四、投诉内容

投诉人称:

1. 投诉人对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投诉采购文件“第四篇第二条第1-3项评分标准”所要求的相关“评标标准”设置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诉求:对采购文件相关“评标标准”条款进行合理修改。

2. 投诉人对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投诉采购文件“第四篇第三条第11项评分标准”所要求的相关“评标标准”设置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诉求:对采购文件相关“评标标准”条款进行合理修改。

3.投诉人对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投诉采购文件“第四篇第三条第12项评分标准”所要求的相关“评标标准”设置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诉求:对采购文件相关“评标标准”条款进行合理修改。

五、投诉受理

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规定时间内向本局提出投诉,经审查,符合投诉受理条件,本局于2021年8月13日作出投诉受理决定。

六、调查取证情况

本局对投诉人提供的投诉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核实,依法调取、查阅了有关文件,就该采购项目(项目号:21A00102)采购文件进行了调查研究,具体情况如下:

本局收到投诉书后,依法向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及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及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向本局提供了情况说明。经审查查明,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已针对投诉人投诉事项依次进行回复,包括修改不合理评审因素,其中:

(一)针对投诉事项一: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招标文件“第四篇第二条第1-3项评分标准”所要求的相关“评标标准”中部分条款设置不合理,并对评审因素作出修改。

本局认为:

招标文件“第四篇第二条第1-3项评分标准”所要求的相关“评标标准”中部分条款设置不合理,责令被投诉人对相关内容进行合理修改。

(二)针对投诉事项二: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招标文件“第四篇第三条第11项评分标准”所要求的相关“评标标准”中部分条款设置不合理,并对评审因素作出修改。

本局认为:

招标文件“第四篇第三条第11项评分标准”所要求的相关“评标标准”中部分条款设置不合理,责令被投诉人对相关内容进行合理修改。

(三)针对投诉事项三: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招标文件“第四篇第三条第12项评分标准”所要求的相关“评标标准”中部分条款设置不合理,并对评审因素作出修改。

本局认为:

招标文件“第四篇第三条第12项评分标准”所要求的相关“评标标准”中部分条款设置不合理,责令被投诉人对相关内容进行合理修改。

七、处理决定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本局认定如下:

投诉事项一、二、三经我局调查审核,投诉事项成立;

综上,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责令被投诉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被投诉人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高新区管委会或重庆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重庆高新区管委会财政局送达回证

重庆高新区管委会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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