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7688XM/2024-01721 | [ 发文字号 ] | 无 |
[ 主题分类 ] | 应急管理 | [ 体裁分类 ] | 预案 |
[ 发布机构 ] | 高新区综合执法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6-06 | [ 发布日期 ] | 2024-06-06 |
[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7688XM/2024-01721 |
[ 发文字号 ] | 无 |
[ 主题分类 ] | 应急管理 |
[ 体裁分类 ] | 预案 |
[ 发布机构 ] | 高新区综合执法局 |
[ 成文日期 ] | 2024-06-06 |
[ 发布日期 ] | 2024-06-06 |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科学规范、协调有序、快速高效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避免或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专项预案》《重庆高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高新区突发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重庆高新区减灾委关于设立重庆高新区自然灾害防治综合指挥部的通知》(渝高新减委〔2020〕1号)《重庆高新区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及自然灾害防治综合指挥部工作规则》(渝高新减办〔2020〕13号)相关预案和文件,制订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重庆高新区行政区域内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的应对工作。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救援工作,最大限度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救援。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与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发挥现代科技和专业支撑作用,依托消防救援、专业救援、军民联动、社会自愿群体等多种力量,有效预防和科学应对地质灾害。
统一领导,分工联动。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本行业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部门间加强沟通协调,社会共同参与,实现联动互通,努力构建全社会共同防灾格局。
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生后,由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首先作出应急响应。根据灾情(险情)等级,管委会及有关部门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重庆高新区位于缙云山脉与中梁山脉之间的凹槽地带,呈中间低两侧高态势,区内地貌总的特点是以丘陵为主,兼有少量低山、平坝。地质灾害类型主要有:滑坡、不稳定斜坡、崩塌、泥石流和地面塌陷等,以滑坡为主。地质灾害的发生多具继承性、间歇性及滞后性。预计近年地质灾害诱发因素仍以长时间降雨或特大暴雨为主,其次是工程建设和道路边坡开挖等人为工程活动。根据2020年度汛前排查报告,现有地质灾害隐患点59处,包括滑坡27处,不稳定斜坡22处,崩塌5处,泥石流3处,地面塌陷2处。其中,白市驿镇8处,含谷镇4处,虎溪街道9处,金凤镇3处,石板镇7处,西永街道9处,香炉山街道7处,曾家镇5处,走马镇7处。
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Ⅲ级以下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由综合指挥部决定启动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综合指挥部决定响应终止。
Ⅰ级、Ⅱ级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报市地指同意后启动本预案。Ⅰ级、Ⅱ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市地指决定响应终止。
重庆高新区自然灾害防治综合指挥部(以下简称“综合指挥部”)是重庆高新区管委会议事协调机构,在重庆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下,负责统筹协调重庆高新区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综合指挥部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长由管委会分管规划自然资源的副主任担任,副指挥长分别由管委会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综合执法局(应急管理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综合指挥部地质灾害工作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关于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和重庆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工作要求;
(2)指导和检查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准备、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和应急体系建设;
(3)建立完善信息共享、协作联动等工作机制;
(4)负责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措施;
(5)组织、指挥、协调各级抢险救援力量,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6)收集、掌握地质灾害有关信息,向管委会报告工作信息和应急处置情况;
(7)指导协调管委会有关部门和有关镇街人民政府开展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
综合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综合执法局(应急管理局),承担综合指挥部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综合执法局(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综合执法局(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兼任。
综合指挥部办公室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工作职责:
(1)督促、指导各镇街和综合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关于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工作的决策部署和重庆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工作要求情况;
(2)统筹协调重庆高新区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3)统筹协调制定地质灾害防灾减灾规划,编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4)负责组织地质灾害知识的宣传;
(5)负责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突发事件调查与评估。
综合指挥部成员:管委会办公室、综合执法局(应急管理局)、公共服务局、改革发展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建设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城市建设事务中心、融媒体中心,高新区公安分局,沙坪坝区人武部、消防救援支队,九龙坡区人武部、消防救援支队,武警重庆市总队执勤第一支队机动大队、执勤第二支队执勤六大队,融媒体中心、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区供电分公司高新供电中心分管负责人。
综合指挥部成员主要职责:
(1)管委会办公室
及时向重庆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和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灾害处置情况,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关于事故处置的指示和批示。
(2)改革发展局
负责安排应急救援救灾基础项目,协调有关部门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组织做好粮油应急保供工作,保证灾区需要。
(3)财政局
负责筹集调度救灾资金,确保救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负责救灾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
(4)生态环境局
负责对灾害引发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并迅速上报;对灾害引发次生环境污染物(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提出处置方案,并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5)建设局
负责组织开展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监测,参与组织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制订应急抢险方案并组织实施;收集上报灾区建设工程受灾信息;参与灾后评估。
(6)公共服务局
负责文化教育、旅游景区和卫生机构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做好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教育;负责支持引导灾害社工等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民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负责较大及以上地质灾害发生后的卫生应急工作,及时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做好卫生应急队伍人员、车辆、装备的调度工作;负责灾区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性流行;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知识宣传工作,确保灾区群众饮水安全。
(7)综合执法局(应急管理局)
负责统筹协调重庆高新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专家和专业单位制订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应急方案;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地质灾害处置工作意见和建议;会同管委会有关部门提出资金和物资安排建议;协调有关部门落实重庆高新区救灾专项资金,并对救灾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突发性地质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制订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物资保障措施,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做好救灾物资的安排调度;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管委会有关部门承担地质灾害险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开展灾情调查,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8)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预警工作;参与组织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编制地质灾害年度防治规划,承担重庆高新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参与灾后评估;收集上报地质灾害灾情信息。
(9)城市建设事务中心
负责城市市政设施的地质灾害防御工作;负责市政设施、国省县道、乡村道路、运营(含试运营)城市轨道交通占地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隐患防治和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运力,保障公路、水路应急运输工作。
(10)融媒体中心
负责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新闻宣传报道和舆情管控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发布经综合指挥部审定的灾害信息和救援情况。
(11)公安分局
负责指挥地质灾害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维护地质灾害现场的治安、组织人员疏散;加强治安管理,组织群众进行治安联防,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指挥机关、金融单位、重要储备仓库、救济物品集散点、文物档案、能源单位等要害部门和重要目标的警戒,严防哄抢、破坏;必要时按特别治安管理方案,采取特别管理措施。
(12)沙坪坝区人武部、九龙坡区人武部
组织协调驻区部队参与地质灾害抢险救援救灾工作,并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护重要目标安全,解救、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抢救、运送重要物资。
(13)沙坪坝区消防救援支队、九龙坡区消防救援支队
发挥自然灾害应急救援主力军作用,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做好人员搜救、被困人员转移等工作;对引发火灾、危险品泄漏及堰塞湖等次生灾害进行紧急处置。
(14)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区供电分公司高新供电中心
负责地质灾害抢险救援中应急电力供应、电力安全工作;负责本系统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当发生地质灾害灾情时,综合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在受灾地区设立现场指挥部。
按照响应级别,Ⅰ级、Ⅱ级灾情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应急总指挥部或市地指指定,Ⅲ级、Ⅳ级灾情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指定。
在现场指挥部未成立前,由事发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任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事发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救援队伍、事发企业等单位负责人及应急专家为成员。
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主要承担制定和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指挥调度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及时收集、汇总并向市地指报告事故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落实综合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等工作。
现场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护组、治安维护组、新闻舆情引导组、后勤保障组、次生灾害防治和排查组、善后处置组、专家组等9个工作组,分别由成员单位抽派人员组成。工作组组长由牵头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负责组织协调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工作组职责:
(1)综合协调组
由管委会办公室和综合执法局(应急管理局)牵头,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安分局和事发地镇街的有关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传达综合指挥部命令,协调各工作组。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灾情信息,负责各类报告文稿的起草及指挥部其他事项;负责协调有关应急资源。
(2)抢险救援组
由综合执法局(应急管理局)牵头,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沙坪坝区人武部、消防救援支队,九龙坡区人武部、消防救援支队,武警重庆市总队执勤第一、二支队机动大队、执勤第二支队执勤六大队和受灾、街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排危除险和抢险救援方案,组织协调抢险救援队伍、装备和设施,搜救被困群众,落实应急处置和应急治理相关措施。
(3)医疗救护组
由公共服务局牵头,医疗专家组、卫生系统有关单位和受灾镇、街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医疗卫生应急队伍的组织、派遣、管理;在灾区开设移动医院和医疗点;组织医疗机构和紧急医药救援队伍开展伤病员救治和转运后送,对伤病员和灾民开展心理干预和健康教育;紧急调用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对灾区食品和饮用水水源进行监督监测;加强灾区的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评估与防控工作;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负责国家、重庆高新区外医疗应急队伍的联络和协调工作。
(4)治安维护组
由公安分局牵头,辖区派出所、受灾镇、街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对重点区域、地点、场所、人群、物资设备进行防范保护;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严厉打击趁火打劫、造谣惑众和借机制造事端的各类犯罪活动,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5)新闻舆情引导组
由融媒体中心牵头,各新闻媒体、报社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各项新闻报道,发布灾情和抢险救援进展信息,做好社会和网络舆情的收集、研判与引导工作。
(6)后勤保障组
由综合执法局(应急管理局)和事发地镇、街牵头,财政局、公共服务局、改革发展局、城市建设事务中心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提供气象、水文变化情况,抢险救援应急电力、供水和通讯保障;负责地质灾害现场的公路、水路、铁路、航空交通运输保障,交通管制和道路交通疏导;做好应急拨款准备,调配、发放应急救济资金和物资;落实应急避难场所,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负责伤亡人员家属接待、抚恤和经济补偿等;为抢险救援人员提供后勤保障。
(7)次生灾害防治和排查组
由综合执法局(应急管理局)牵头,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公共服务局、改革发展局、城市建设事务中心、受灾镇、街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对该地质灾害事件的灾情、影响、发生原因、灾前预防与应急准备、应急救援过程等起因、影响、经验、教训等问题开展调查分析,对事发地应急体系建设情况、监测预警与风险防范、处置与救援等工作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
(8)善后处置组
由综合执法局(应急管理局)和受灾镇、街牵头,公共服务局、财政局、保险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对受灾群众实施救助、安抚;妥善安置受灾群众;负责监督指导有关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做好理赔服务;妥善解决遇难人员善后事宜;对应急救援所征用的设施设备进行补偿;做好救灾资金和物资的安排调度,接收和安排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先期开展灾区恢复重建筹备工作。
(9)专家组
由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和综合执法局(应急管理局)牵头,建立由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及相关地质灾害防治、监测、应急救援类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成员。
主要职责: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范围,对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开展应急调查和动态监测,实时观测救灾场地安全变化及监控次生灾害。向现场指挥部提供险情、灾情发展变化趋势,提出排危除险和抢险救援相关建议。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收集上报辖区内受灾信息;辖区发生地质灾害时,按照预案,第一时间组织力量进行救援;做好受灾人员的转移安置、社会稳定和灾后重建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隐患排查制度,推进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巡查,特别要重点加强人员密集区、重要基础设施周边、重要交通干线、农房周边、旅游景区等区域排查,并按规定将排查结果、危险等级及防灾责任单位向社会公布。开展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评估工作,科学划定地质灾害风险等级,建立地质灾害风险台账,分类分级管理地质灾害风险。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对威胁城(集)镇、学校、医院等人口密集区域和重要基础设施、重要交通干线沿线的重要隐患点进行调查评价。开展地质灾害综合防治,实施综合治理和避险移民搬迁工程。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和城市建设、生态修复相结合,进行综合治理,实施地质灾害避险移民搬迁工程。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据重庆高新区行政区域地质灾害调查评价成果和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本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报管委会批准公布并实施。同时,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单位于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明确重点防范时期、重点防范区域、重要隐患点,并制定具体有效的防治措施,报管委会批准后公布并实施。
各镇街及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要进一步夯实群专结合的网格监测预警体系,对纳入群测群防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制定单点防灾预案,并落实群测群防工作具体责任人;对威胁城镇、学校、医院和其他人口密集的重大隐患点,要在专家或者专业队伍指导下开展群测群防监测预警工作。
各镇街及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要对纳入群测群防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制定单点防灾预案,落实群测群防员、片区负责人、驻守地质队员、技术管理员等网格人员和岗位职责,开展群测群防监测预警工作;并逐步实现全范围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智能化全覆盖;因地制宜使用声光报警器、鸣锣吹哨、电话、手机短信、微信等方式向受威胁群众发出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管委会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党委政府领导、规划自然资源牵头、部门协作、基层组织、全民参与”的地质灾害共同防治责任机制,将地质灾害防治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镇街。各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职责分工,做好相关领域和主管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明确防治责任主体,督促落实防治措施。
地质灾害预报包括地质灾害年度预报、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和地质灾害临灾预报。
地质灾害年度预报由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综合执法局(应急管理局)提出,纳入年度防灾方案发布。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由综合执法局(应急管理局)发布。主要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当预警等级为Ⅳ级时,不向公众发布,根据需要通报有关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人员和各镇街网格员;当预警等级达到Ⅲ级及以上或市气象局短时预报(1-6小时)降雨量大且持续时间长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并通报有关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人员和各镇街网格员。
地质灾害临灾预报由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其中重大及以上地质灾害临灾预报由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根据监测结果报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批准后发布。主要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
预警等级分为Ⅰ级(红色)、Ⅱ级(橙色)、Ⅲ级(黄色)、Ⅳ级(蓝色)4个等级。综合指挥部根据风险大小、临时撤离转移受威胁群众人数和潜在经济损失启动相应级别地质灾害险情应急响应。
突发地质灾害灾情发生后,获悉情况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立即向事发当地镇街、综合指挥部(值班电话:68600835、传真:68857589、移动值班电话:13883375611)、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局(值班电话:68601160)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并按照国家及重庆市有关规定分级报告。情况危急时,事发地镇街应当立即组织受威胁对象撤出危险地带,必要时可强行避灾疏散。
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准确、规范向综合指挥部报告地质灾害灾情。综合指挥部办公室应按照规定及时、准确、规范向市地指办报告地质灾害灾情日报、重要地质灾害灾情(专报)信息、地质灾害灾情速报。
当发生重大及以上地质灾害灾情后,各镇街、各有关部门应立即向综合指挥部报告,综合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应按规定向市地指报告。综合指挥部根据发生的地质灾害类型和级别启动响应,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灾,并及时将核实的地质灾害情况、后续处置情况、现场有关情况向管委会和市地指报告。
经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综合执法局(应急管理局)核实不属于地质灾害的,应主动协调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正常渠道上报。经调查认定属生产经营活动引发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按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报送信息。
对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地质灾害灾(险)情的,可不受分级管理要求限制。
根据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地质灾害灾(险)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质灾害(红色、Ⅰ级)
灾情:因灾死亡(含失联)30人以上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2)重大地质灾害(橙色、Ⅱ级)
灾情:因灾死亡(含失联)10人以上不满30人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
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不满1000人,或者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
(3)较大地质灾害(黄色、Ⅲ级)
灾情:因灾死亡(含失联)3人以上不满10人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不满50人,或者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
(4)一般地质灾害(蓝色、Ⅳ级)
灾情:因灾死亡(含失联)不满3人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0万元的。
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不满100人,或者潜在经济损失不满500万元的。
根据地质灾害灾(险)情规模和危害对象,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1)事发镇街有关负责人带队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迅速撤离危险区群众,妥善安置受灾群众;
(2)收集了解灾(险)情情况,及时向综合指挥部报告;
(3)划定成灾范围和危险区域,设置警戒线、落实专人24小时监测值守等防范措施;
(4)组织救援力量和当地干部群众开展科学自救互救;
(5)应急处置完毕,迅速电话报告综合指挥部,随后书面详细报告地灾发生情况、灾害损失情况、应急救援情况、地灾防治情况、有关问题等。
1.Ⅳ级响应主要措施
Ⅳ级地质灾害灾(险)情发生后,按以下程序开展应急处置:
(1)镇街先期处置;
(2)综合指挥部作出启动Ⅳ级响应指示,综合指挥部办公室将指示印发有关部门,并报送市地指办;
(3)通知有关抢险救援队伍备勤;
(4)成立现场指挥部,综合指挥部派副指挥长或委派相关人员任现场指挥长,根据情况成立相应工作组开展工作;
(5)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片区地质灾害驻守人员开展应急调查,指导开展应急监测,及时作出分析研判,提出应急抢险措施建议,报现场指挥部,为抢险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6)现场指挥部根据调查结果,立即组织危险区内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必要时可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有关设施。甚至采取强制撤离等措施。研究形成抢险救援方案报综合指挥部,向现场工作组下达任务,开展抢险救援各项工作;
(7)现场指挥部根据救援需要,调集相关部门单位人员、救援队伍,救援装备、物资赶赴现场;
(8)现场指挥部加强趋势研判,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组织现场科学搜救,避免次生灾害和二次人员伤亡;
(9)现场指挥部统筹转移人员安置和灾民生活,对灾害损失进行核实,及时向综合指挥部汇报抢险救援情况。
2.Ⅲ级响应主要措施
除严格执行Ⅳ级地质灾害灾(险)情应急处置措施外,还应加强以下工作:
(1)综合指挥部作出Ⅲ级响应启动指示;
(2)组织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沙坪坝区消救援支队、九龙坡区消防救援支队备勤;
(3)综合指挥部副指挥长任现场指挥长;
(4)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驻守专家赶赴现场提供技术支持;监测数据及分析结论随时报送现场指挥部;
(5)情况危急时可采取强制拆除危险建筑物等必要措施;
(6)及时向综合指挥部汇报抢险救援情况,并请求市地指支援。
3.Ⅱ级响应主要措施
综合指挥部经请示市地指批准后启动Ⅱ级响应,除严格执行Ⅲ级应急处置措施外,还应当开展以下工作:
(1)组织抢险救援队伍和沙坪坝区消救援支队、九龙坡区消防救援支队赶赴现场,武警部队备勤;
(2)现场指挥部由综合指挥部指挥长任指挥长,必要时管委会分管副主任赶赴现场在市地指的现场指导下组织抢险救灾;
(3)增加专业监测;
(4)抢险救援方案应经专家会商,充分论证;
(5)应根据灾(险)情的发展,不断增派地质灾害专家和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指导抢险救灾,必要时调集相邻地区应急抢险救援队伍支援。
(6)及时向上级汇报并请求支援。
4.Ⅰ级响应主要措施
Ⅰ级地质灾害灾(险)情响应主要措施同Ⅱ级。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后,经相应负责应对地质灾害指挥部批准,结束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由管委会统一领导,镇街负责,按有关法规和政策,对地质灾害受灾人员给予救治、救济,做好灾民安抚、转移安置、灾后后续监测及必要的防范等善后工作。迅速对地质灾害现场进行清理,排除障碍,恢复交通,保障城市功能,统筹安排灾区的生产生活和恢复重建工作。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社会、个人和外国机构向受灾人员捐赠资金和物质,统一由综合执法局(应急管理局)接收,并按规定加强管理和监督。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现场指挥部及时协调有关保险公司提前介入,按有关规定作好保险理赔工作。
地质灾害事件抢险救援工作结束后,调查评估组应立即对该地质灾害事件的灾情、影响、灾前预防与应急准备、应急救援过程等起因、影响、经验、教训等问题开展调查分析,对事发地应急体系建设情况、监测预警与风险防范、处置与救援等工作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为人为活动引发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较大及以下地质灾害调查评估由综合执法局(应急管理局) 组织实施,将工作方案和调查结果报市应急局备案,并及时向管委会通报调查结果。有关部门对责任事故开展进一步调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重大及以上的地质灾害调查评估由国家、市级组织实施,调查结果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及管委会通报。有关部门对责任事故开展进一步调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综合指挥部按照《重庆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工作。重大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的新闻报道工作,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牵头成立新闻发布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向媒体发布灾害监测预警情况、损失情况、救援情况等信息。较大、一般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的新闻报道工作,由融媒体中心牵头,按有关规定统一向媒体发布灾害监测预警情况、损失情况、救援情况等信息。
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手段,构建由有线、无线和卫星等组成的完善的通信系统,并配备多路传真机、对讲机、手机终端、移动单兵等通讯设备,保证日常应急管理联络安全、畅通。综合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电话,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和应急技术支撑队伍建设,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
加大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开发利用工作力度,提高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和水平。加强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建设,选择技术支撑单位提供全方位、全天候的技术服务,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的有关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应急调查、监测、救援、通讯、交通等装备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并加强装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及时更新。
管委会建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救援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多渠道、多层次筹集资金,加大投入,建设完善应急避难场所,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专用物资,加强抢险救灾物资保障,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重庆高新区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三查”)制度、24小时值班制度、灾情速报等日常应急管理制度。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标准化建设,加快制订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组织体系、应急救援组织指挥调度体系,为保障预案有效实施提供制度保障。
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规定,对有以下行为的有关责任人严格追究责任:
(1)对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不按有关规定上报和迟报、漏报、瞒报的单位和个人;
(2)拒不执行灾害现场指挥部的指令,延误应急抢险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
(3)在人员救助、物资调配、事故调查、现场秩序维护等方面不配合、不支持,影响、干扰和阻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4)人为引发或加剧地质灾害灾情,造成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
(5)不按要求及时采取措施处置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
重庆高新区有关部门应利用多种途径,多层次、多方位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救灾知识,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重庆高新区有关部门应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本系统有关人员的学习培训,熟悉本级预案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做好实施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管委会应每2年组织开展至少一次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演练;各镇街组织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应急避险演练,重大隐患点每2年至少组织一次简易避险演练,做到全覆盖;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要加强技术指导;各镇街有关演练工作要及时报综合执法局(应急管理局)。
综合执法局(应急管理局)会同管委会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应急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本预案由综合执法局(应急管理局)编制并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参照本预案,制订或修编本行政区域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并报综合执法局(应急管理局)备案。
根据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需要,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修订期限最长为3年。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9 附录
9.1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地质灾害气象预报)分级表
地质灾害气 象风险预警 |
风 险 描 述 |
对应地质灾害预警等级 |
Ⅰ级 |
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发生风险很高 |
地质灾害Ⅰ级预警(红色) |
Ⅱ级 |
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发生风险较高 |
地质灾害Ⅱ级预警(橙色) |
Ⅲ级 |
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发生风险高 |
地质灾害Ⅲ级预警(黄色) |
Ⅳ级 |
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风险 |
地质灾害Ⅳ级预警(蓝色) |
9.2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分级表
预警分级 |
风 险 描 述 |
红色预警 |
地质灾害隐患点变形进入加加速阶段,各种短期临滑前兆特征显著,在数小时内或数天内发生大规模崩塌、滑坡和塌岸的概率很大。 |
橙色预警 |
地质灾害隐患点变形进入加速阶段中后期,有一定的宏观前兆特征,在几天内或数周内发生大规模崩塌、滑坡和塌岸的概率大。 |
黄色预警 |
地质灾害隐患点变形进入加速阶段初期,有明显的变形特征,在数月内或一年内发生大规模崩塌、滑坡和塌岸的概率较大。 |
蓝色预警 |
地质灾害隐患点进入匀速变形阶段,有变形迹象,一年内发生崩塌、滑坡和塌岸的可能性不大。 |
9.3地质灾害灾情分级表
分级 损失 |
特别重大 (红色、Ⅰ级) |
重大 (橙色、Ⅱ级) |
较大 (黄色、Ⅲ级) |
一般 (蓝色、Ⅳ级) |
直接经济损失 |
≥1000万元 |
≥500万元,<1000万元 |
≥100万元,<500万元 |
<100万元 |
因灾死亡人数 |
≥30人 |
≥10人,<30人 |
≥3人,<10人 |
<3人 |
9.4 地质灾害险情分级表
分级损失 |
特别重大 (红色、Ⅰ级) |
重大 (橙色、Ⅱ级) |
较大 (黄色、Ⅲ级) |
一般 (蓝色、Ⅳ级) |
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 |
≥10000万元 |
≥5000万元,<10000万元 |
≥500万元,<5000万元 |
<500万元 |
需搬迁转移人数 |
≥1000人 |
≥500人,<1000人 |
≥100人,<500人 |
<100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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