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新区白市驿隧道项目一期第一标段“3·22”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3月22日09时02分许,重庆高新区白市驿镇白市驿隧道项目一期第一标段进口(高新区侧)右侧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55万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重庆高新区管委会成立了由应急管理局牵头,办公室、总工会、建设局、高新区公安分局、白市驿镇人民政府派员组成的重庆高新区白市驿隧道项目一期第一标段“3·22”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聘请了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纪工委(监察室)、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要求和“四不放过”原则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询问、技术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提出了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相应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重庆高新区白市驿隧道项目一期第一标段“3·22”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白市驿2号隧道项目属于白市驿隧道一期2号越岭隧道段,起于重庆高新区高展大道东侧YK8+700,止于九龙坡区Z2路,全长4.644km。采用分离式双洞隧道方案。隧道标准段建筑限界净宽13.5m,净高5m。掘进采用钻爆法。右线围岩等级:III级:1999m,IV级:1294m,V级:778m,VI级:314m。合同工期为1440日历天。
1.建设单位:重庆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45042613XL,法定代表人:樊**。
2.施工单位: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三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57013137P,法定代表人:陈**。
3.专业分包单位:天津丰兴利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兴利业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BYJWTDX9,法定代表人:金**。
4.劳务分包单位:福建楚厦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厦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3MA33RLTF74,法定代表人:林*。
5.监理单位:上海同济市政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济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10110630744290D,法定代表人:许*。
1.2022年1月25日,城建公司与同济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明确了监理职责,监理服务范围主要包含了白市驿隧道一期2号越岭隧道及两侧部分路基段、施工通(便)道、泄水洞、管理用房等工程。合同中约定监理方要督促检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建立相关台账。
2.2022年1月27日,城建公司与中建三局签订《白市驿隧道项目一期工程第1标段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工程承包范围:包括道路工程、隧道工程、高边坡工程、给排水及消防工程、电气工程、绿化工程,以及管理用房的建筑工程、结构工程、电气工程、排水工程。
3.2022年2月28日,中建三局与楚厦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内容为白市驿隧道项目一期工程第一标段项目一工区隧道主洞劳务工程及施工通道劳务工程的施工。
4.2022年12月8日,中建三局与丰兴利业公司签订《白市驿隧道项目一期工程第1标段项目一工区钢筋型材加工运输专业分包合同》,分包内容:白市驿隧道项目一期工程第1标段项目钢筋型材加工运输。
5.2023年6月30日,丰兴利业公司与楚厦公司签订《钢筋型材卸车合同》,合同内容为合同中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卸车工程,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丰兴利业公司应提供安全环保的工作场地和条件,丰兴利业公司要确保楚厦公司人员的安全。
1.中建三局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中建三局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等岗位职责。通过《安全交底记录》明确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界定安全责任边界。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3名(均持证上岗),实施总包、分包、监理三方联合检查机制,覆盖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及隐患整改闭环管理。
事故前一日(3月21日),总包单位组织生产例会,要求提前预防围岩突变,发现围岩异常及时上报并制定措施;现场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及方案施工,做好过程性旁站监督。事故后,总包单位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上报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未发现瞒报、迟报或阻挠调查行为。
2.楚厦公司安全管理情况
楚厦公司作为劳务作业主体,负责隧道主洞及施工通道劳务工程。虽与总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但存在以下管理缺陷:
未落实总包单位关于“支护工序与卸货作业安全间隔”的要求,事故发生时,未督促作业人员遵守“未初喷区域禁入”的规定,导致工人违规装卸材料,作业环境存在高坍塌风险。
3.丰兴利业公司安全管理情况
丰兴利业公司负责钢筋型材加工运输,与楚厦公司签订《钢筋型材卸车合同》,约定“提供安全环保的工作场地和条件,确保作业人员安全”。但存在以下管理缺陷:
未安排专人协调卸货区域安全管理,对作业人员在未初喷区域的卸运行为未制止,安全风险管控失效。
4.同济公司安全管理情况
同济公司作为监理单位,合同约定“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建立安全台账”。但存在以下管理缺陷:
未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监督,未对作业人员在未初喷区域卸运的不安全行为进行制止。
经现场勘验,事故发生于白市驿隧道一期工程第1标段2号隧道进口右洞左上导坑掘进开挖面区域,里程桩号为YK3+325m。
1.事故位置及现场概况
(1)塌落岩块特征:
作业台架上散落三块不规则大石块,最大石块尺寸为0.8m(长)×0.6m(宽)×0.4m(厚),另有两块尺寸约0.4m×0.3m×0.4m,周围分布粒径10—30cm的碎石,塌落岩块总体积约0.4立方米。塌落岩块形状与右上方拱顶围岩凹槽吻合。
(2)工人作业位置:事发时,工人位于开挖台架顶部平台进行材料卸运,台架高度约5米,距离掌子面约1.57米。
台架顶部平台共有7名作业人员,正在搬运工字钢(单根长4.5m,重约600斤)及钢筋网片。
(3)支护与掌子面距离:钢架支护区域与掌子面间距为1.57米,符合设计要求(IV级围岩循环进尺≤1.2米+操作空间预留)。
2.地质与施工细节
(1)围岩特征:事故段围岩为IV级,以中风化砂质泥岩为主,局部存在隐伏裂隙和岩性突变。
塌落后揭示的围岩破碎,泥岩强度低,部分区域可用手剥离。
(2)支护设计:设计采用IV加A型支护,包括Φ76中管棚(环距0.4m,长8m)、I20b型钢拱架(间距0.6m/榀)及Φ8钢筋网片。
1.事故经过
(1)作业面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区域属IV级围岩,经第三方地质雷达探测判定为“强反射地质地段”,围岩以泥质砂岩为主,层理、节理裂隙发育,风化程度高,稳定性差。3月21日项目生产例会已明确提示“进口右洞当前掌子面前方4米进入地质雷达强反射地段,需提前预防围岩突变,严格按设计施工”。
(2)事故作业流程及关键节点(2025年3月21日23时—3月22日8:40)。
爆破作业与机械排危(21日23:00-22日6:10)
21日23:00:一工区进口右洞掌子面完成爆破作业,产生碎石需清理。
22日3:40:爆破后出渣完成,开始机械排危(清理松动石块)。
22日5:00:排险挖机突发故障,机械排危被迫中断,作业面仅完成部分排危,仍存在隐伏裂隙及嵌合岩块未被清理(未触发人工排危需重点关注的明显松动迹象)。此时,作业面围岩暴露后未按施工方案要求及时实施初喷混凝土,形成“未支护高风险区域”(易发生坍塌)。
22日6:10:福建楚厦建设有限公司现场带班孟**到岗,发现挖机故障导致机械排危未彻底,遂安排挖机师傅张海涛继续清理松动石块,但受故障影响,排危仍未完全到位。
人工排危与材料准备(22日7:30-8:20)
22日7:30:楚厦公司支护班组小组长老谭带领2名工人抵达作业面,在开挖台架(工字钢+钢筋焊接,高约5米)旁等待机械排危结束。此时作业面仍未初喷,无临时支护措施(属高坍塌风险区域)。
22日7:50:机械排危结束,开始人工排危,老谭及2名工人站在开挖台架顶部,通过撬棍敲击、肉眼观察检查拱顶围岩(未发现隐伏裂隙及嵌合岩块,符合施工方案中“排危找顶”工序要求)。
22日8:10:楚厦公司支护班组另外9名工人(含死者徐**)陆续抵达作业面,携带螺丝、电动工具等材料,等待排危完成后开展支护作业。
22日8:20:人工排危完成(楚厦公司组织书面验收),但作业面仍属“未初喷区域”(未实施初期支护,围岩稳定性未改善)。此时,楚厦公司未安排专职安全员对该区域作业进行现场监督。
材料卸货与坍塌发生(22日8:30-8:40)
22日8:30:天津丰兴利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运输的4根工字钢(每根长4.5米、重约600斤)运抵作业面。根据施工方案及丰兴利业与楚厦公司约定,“未初喷区域禁止卸货”,但丰兴利业未履行现场监督职责;楚厦公司工人违反安全规定,将材料卸至未初喷的非安全区域。徐**等7名工人上到开挖台架顶部搬运材料(台架无防坠网等防护措施)。
22日8:40:拱顶隐伏岩块(体积约0.4立方米,嵌合于原位凹槽)因围岩岩性突变(IV级围岩裂隙发育、强度低、稳定性差),在长时间自重作用下失稳坍塌(坠落高度约2米),击中正在台架顶部搬运材料的徐**。徐**腰部以下被碎石掩埋(表面无明显伤口,意识模糊)。
2.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展开救援:孟**上报事故并通知吴**(楚厦公司现场带班)拨打120,工人清理掩埋徐**的碎石(含一块长约80cm的岩块)。9时17分,救护车抵达现场,医护人员对徐**现场实施抢救,9时46分宣布其抢救无效死亡,彭**轻伤人员由救护车送医救治。
本次事故造成楚厦公司工人徐**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5万元人民币。
死者:徐**,男,55岁,身份证号码:420321************,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郧县***。生前系楚厦公司员工,2025年2月21日入职,签订了建筑工人简易劳动合同。
事故发生后,白市驿镇政府成立了事故善后专班积极开展工作,安抚死者家属,稳定家属情绪。2025年3月28日,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3月30日,家属已将死者遗体火化。
经评估,此次事故相关部门到位及时,现场处置及时有序,无次生事故发生。死者家(亲)属情绪以及社会秩序稳定,无重大舆情发生,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事故发生区域属IV级围岩,经第三方地质雷达探测判定为“强反射地质地段”,围岩以泥质砂岩为主,层理、节理裂隙发育,风化程度高,强度较低,稳定性差。拱顶局部因岩性突变形成隐伏裂隙及嵌合岩块(未掉落时嵌合于原位凹槽),在长时间自重作用下,岩块失稳坍塌(体积约0.4立方米),构成事故的根本物理触发条件。
2.人的不安全行为:违规进入未初喷高风险区域作业
排危找顶工序按施工方案执行验收合格,作业面仍属“未初喷区域”,围岩处于高坍塌风险状态。但楚厦公司工人徐**违反施工方案要求,在未初喷区域卸运丰兴利业公司运输的工字钢(每根长4.5米、重约600斤),导致其直接暴露于隐伏岩块坍塌风险中,最终被塌落岩块击中死亡。
综上所述,隧道拱顶局部IV级围岩岩性突变(裂隙发育、稳定性差)导致隐伏岩块失稳坍塌(体积约0.4立方米),叠加楚厦公司工人徐**违反施工方案要求进入未初喷高风险区域卸运材料,最终岩块塌落击中作业人员,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1.楚厦公司:未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职责,未督促作业人员遵守“未初喷区域禁入”规定,导致工人违规装卸材料。
2.丰兴利业公司:对安全生产协调管理不力,未履行分包安全管理职责,未监督楚厦公司在未初喷区域违规卸货。
3.同济公司:法定监理职责履行不到位,未发现并制止未初喷区域的违规卸运行为。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轨道工程一科于2023年8月6日,正式接手对白市驿隧道项目一期工程第1标段开展安全监督服务工作。主监督员(陈*)、辅监督员(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原监督单位编制的监督工作计划,开展安全监督指导。在建设过程中,监督人员按计划对参建各方主体行为和工程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抽查检查,在该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监督人员严格执行了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了安全监督管理职责。2023年8月6日至2025年3月22日期间,按照监督工作计划和专项检查工作部署,开展了21次安全监督检查,3次执法专项检查,发现各类问题和安全隐患66项,均已督促责任单位整改销项,对存在的一般隐患或习惯性违章行为,对项目经理记分4次共记10分,监理专监记分2次共记3分,简易处罚3次,罚款1500元。
白市驿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0日开展为期半年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行动,截至目前,已累计出动检查人员90人次,对辖区在建的11个工程项目实施全覆盖式检查,重点涵盖白市驿隧道等重点项目。本次行动共发现安全隐患14处,其中高处作业防护缺失1处、临时用电违规操作6处、脚手架搭设不规范2处,其余涉及起重机械、消防通道等问题5处,并现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3份,简易处罚3次,建立隐患整改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截至目前已全部完成整改。同时联合区建设局、综合执法局开展联合执法1次,约谈项目负责人10名。同步组织安全培训5场次,覆盖从业人员255人,发放《建筑施工安全手册》500余份。
按照事故发生“四不放过”的原则,现就该事故责任情况作如下分析,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经调查认定,徐**在事故中存在安全意识淡薄、风险辨识能力不足的问题,对作业过程中未及时发现拱顶隐伏裂隙及嵌合岩块的隐患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本次事故中已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1.楚厦公司,白市驿隧道一期1标段项目劳务分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违反施工方案进入未初喷区域卸运材料的违章行为,现场安全检查缺失。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1]]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2]]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节[[3]]的相关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2.丰兴利业公司,白市驿隧道一期1标段项目专业分包单位,未履行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协调管理义务,未发现材料违规卸入未初喷高风险区域的问题,现场安全管理缺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4]]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节的相关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3.同济公司,白市驿隧道一期1标段项目监理单位,未履行法定监理职责,未对未初喷区域的作业行为(如材料卸运)实施有效监理,未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5]]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节的相关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1.林*,楚厦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项目失察失管,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6]]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7]]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节的相关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2.张**,楚厦公司员工,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违反施工方案进入未初喷区域卸运材料的安全事故隐患并督促整改。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8]]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9]]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节的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3.汪**,丰兴利业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履行生产经营单位所在项目的安全生产职责不力,对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节的相关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4.林*,丰兴利业公司员工,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现场安全管理失控,未安排专人协调卸货区域安全管理,未督促发现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节的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5.李**,同济公司总监理工程师,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监理职责落实不到位,未对排危作业过程实施有效监理,风险辨识流于形式,对围岩岩性突变区域的高坍塌风险未重点关注,未有效监管现场安全作业。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节的相关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为了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从此次事故中深刻汲取血的教训,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建议如下:
(一)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各项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一是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加强对作业场所危险因素辨识能力。二是要加强现场安全管理。要切实加强作业现场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隐患,及时制止违规操作行为。在危险作业场所要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监督管理。三是要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安全监管。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要加强土木工程施工,特别是涉及危大工程的监管,严格落实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加强对项目安全施工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重点抽查检查项目关键岗位负责人到岗履职情况、三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对现场的监管情况。要进一步压实监管项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求所有在建工程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全面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红线意识、责任意识、风险意识,从严、从全、从细,横到边、纵到底,不留死角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坚决防范房屋市政工程安全事故发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
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 《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节:发生一般事故,死亡1人,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单位处罚款50-55万元,主要负责人处上年收入40%,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3%—27%。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