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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新区西永街道“3·2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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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3230229分许,重庆高新区西双大道西双连接道31006号路灯杆路段处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30万元。

高新区公安分局将该起事故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相关材料移送应急管理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重庆市安监局、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822号)有关规定,重庆高新区管委会成立了由应急管理局牵头,办公室、总工会、城市建设事务中心、高新区公安分局、西永街道办事处派员组成的重庆高新区西永街道“3·2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纪工委(监察室)、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和两江新区应急管理局派员参加。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及时、准确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通过对事故原因的综合分析,经调查组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彭**驾驶机动车未注意观察道路内情况,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以及超速行驶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车辆所属单位:重庆幸福壹加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加壹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000MAAC9RFT1J,成立于2022419日,企业注册资本伍仟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牟**。企业地址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黄山大道中段6454-2(自主承诺),经营范围包含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等。壹加壹公司目前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2.车辆注册平台:妥妥E行,系长燃智享(宁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燃智享公司)旗下网约车软件平台。事故司机与妥妥E行平台签约,由长燃智享公司重庆分公司对接管理。长燃智享公司重庆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108MA60FBCP0M,成立于2019711日,法定代表人为亢*。企业地址位于重庆市涪陵区鹤滨路224-14-0002(自主承诺),经营范围包括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等。目前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相关方关系:壹加壹公司于202434日与重庆幸福至远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远公司)签订《车辆租赁合同》,约定向其出租包含事故车辆(渝A******号小型轿车)在内的一批枫叶60S车型车辆;同日,至远公司与重庆速展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展公司)签订《车辆租赁合同》,约定至远公司向速展公司转租该批次车辆;速展公司于2024108日与彭**签订《车辆租赁合同》和《车辆交接清单》等,约定彭**承租渝A******号小型轿车(枫叶60S车型)。彭**2024220日在妥妥E行平台注册,自2024108日登记渝A******号小型轿车在该平台接单。

(二)事故车辆情况

1.A******号小型轿车。品牌型号:***;车辆所有人:重庆幸福壹加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使用性质:预约出租客运;初次登记日期:20221222日;检验有效期止:20251231日。车辆购买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投保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该车网上比对无盗抢车嫌疑。经核查,该车办理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渝交运管许可渝字********号),有效期至20301230日。该车2023429日至2025520日有违法37起,记分违法行为9起,累计记24分,其余28起为不记分违法行为,罚款均已缴纳。

2.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品牌型号:不详,车辆所有人:况**,车辆识别代号:******,电机号:******,该车未注册登记,经鉴定该车为摩托车。

(三)事故驾驶员基本情况

1.**,渝A******号小型轿车驾驶员,男,汉族,住址:重庆市武隆区***,准驾车型:C1,身份证号:500232************,驾驶证档案号:5000********,初次领证日期:2018126日,审验有效期止:2034126日。经查,彭**现无违法犯罪嫌疑和在逃记录,2023年至20253月记分周期内违法行为18起,3年内无记12分违法记录,违法均处理完毕。

2.**(死者),无号牌电动三轮车驾驶员,男,汉族,住址:重庆市涪陵区***,准驾车型:D,身份证号:512301************,驾驶证档案号:5000********,领证日期:2018913日,审验有效期止:2034913日。经查,况**现无违法犯罪嫌疑和在逃记录,三年内无违法行为。

(四)事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壹加壹公司:目前共有15名员工,主要负责人为牟**,持有《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专职安全员1名;司机管理员2名,车辆管理员3名,负责组织安全教育培训、车辆调度及车辆维保等工作。公司设置了安全生产委员会、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制定了全员安全责任制,编制了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汇编,汇编涵盖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网约车车辆维护管理制度、网约车车辆租赁管理制度等,建立了车辆档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了相应资格。经查,壹加壹公司所属机动车辆均接入GPS动态监控平台,对全部运营车辆的脱管现象、行驶速度和故障情况进行实时监控。GPS平台配备了定位监控、无线通信、前车碰撞预警、行人碰撞预警、车距过近预警、超速提醒预警、车道偏离预警、急转弯预警、急刹车预警等功能,设置了超速报警功能,当车辆超速时,系统会自动记录并生成预警信息,由工作人员在次日对驾驶人进行教育提醒。事故发生前,涉事车辆渝A******未有超速违规记录。

2.长燃智享公司重庆分公司:目前共有5名员工,主要负责人为亢*,持有《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专职安全员1名,负责组织注册司机资格审查、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长燃智享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汇编等,适用范围为长燃智享公司重庆分公司、办事处。签订协议以来,对彭**开展了4次培训教育。经查,妥妥E行平台具备记录营运期间车辆行驶速度等数据的功能,结合订单完成后收集的乘客反馈,对一段时间内出现3次及以上超速行为的司机进行线下再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恢复司机端平台功能。事发前,事故车辆和驾驶员未有超速违规记录。

事故发生时,涉事车辆未进行经营性载客行为,车辆处于空载状态,妥妥E行平台未向该车派发新订单,驾驶员亦无接单操作,处于空驶返家状态。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53221542分许上线至3230144分许在妥妥E行平台完成最后一笔订单后,计划驾驶空车返回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0229分许,彭**驾驶渝A******号小型轿车由双碑隧道方向沿西双大道往三圣宫方向行驶,行驶至重庆高新区西双大道西双连接道31006号路灯杆路段时,追尾碰撞前方同向况**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造成况**当场死亡、两车分别受损的交通事故。

(六)事故道路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高新区西双大道西双连接道31006号路灯杆路段,西双大道为双向六车道,道路中心设有隔离护栏,沥青路面,路面干燥、完好,夜间有路灯照明。西双大道为城市道路,限速70km/h

1 事故道路位置


图2 事故道路位置

(七)人员伤亡

本次事故造成况**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30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应急管理局、西永街道、重庆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交管支队等部门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挥开展现场应急救援、现场勘查、现场调查、交通疏导指挥工作,同时通知120等救援力量同步救治。经过现场工作,拖移事故车辆撤除事故现场并恢复交通。当事各方已协商一致交通事故后续赔偿事宜。

(二)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评估认为,此次事故相关部门到位及时,现场处置及疏散及时有序,无次生事故发生。死者家(亲)属情绪以及社会秩序稳定,无重大舆情发生,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三、事故有关鉴定情况

(一)事故车辆鉴定情况

经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车辆无号牌三轮车(车架钢印号******)属于机动车,系摩托车。该三轮车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性能有效;前照灯事故前能点亮,尾部信号灯事故前能点亮;制动系前轮制动失效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相关规定。

经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车辆渝A******号小型轿车转向系、传动系、行驶系、制动系事故前应性能有效;前照灯事故前能点亮。323022920秒,后台行驶数据显示被鉴定车辆车速80.1km/h,挡位自动D档,加速踏板行程49,制动踏板行程0022930秒,数据显示被鉴定车辆车速32.7km/h,挡位空挡,加速踏板行程0,制动踏板行程101。事发时后轮接地点通过基准线A到基准线B的行驶速度约为79km/h

(二)死者鉴定情况

重庆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况**符合机械性暴力致颅脑、颈髓损伤死亡。

(三)其他相关检测情况

**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未检出乙醇。

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测报告:况**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四、事故责任与有关原因分析

(一)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依据《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彭**驾驶机动车未注意观察道路内情况,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以及超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1]]、第四十三条第一款[[2]]以及《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3]]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5]]和《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6]]之规定,彭**的违法行为及过错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

(二)直接原因

该事故系彭**驾驶机动车未注意观察道路内情况,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以及超速行驶造成。

(三)其他可能原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相关人员询问和事故现场视频资料分析,可以排除人为故意伤害、道路设施环境以及突发灾害因素等影响。

五、有关职能部门履职情况

(一)高新区公安分局交管支队

高新区公安分局交管支队围绕减量控大相关工作,开展各类交通整治行动。20251月至5月,大队共查处各类违法12853件,其中非现场(违停查处)8219件,现场执法4634件。查处货车各类违法行为1806件,其中改型369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358件,冒装324件,号牌不清晰、遮挡号牌312件,尾气超标368件,闯禁75件。查处两三轮车各类违法行为856件,其中摩托车飙车炸街269件,电动车闯红灯80件,电动车逆行354件,三轮车违法153件。查处酒驾70起,其中醉驾3起。拆雨棚1556起。处罚占道施工7件。共检查货运企业25家,深入社区、学校、乡村、宣传检查30次,召开交通安全例会3次(累计86人),开展各种类型的交通安全主题宣传5场,共发放宣传资料900份,张贴交通安全宣传海报18张,悬挂交通安全宣传横幅9幅,指导督促乡村劝导站工作9次。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召开了事故分析研判会,针对该起事故成因进行深入剖析。调查组认为高新区公安分局交管支队已履行了监管职责,且检查、宣传、会议等均有记录,调查中未发现失职渎职情况,在本次事故中不负有责任。

(二)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

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结合辖区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实际,以防范化解交通安全风险、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目标推进网约车行业安全监管工作。20251月至5月期间,牵头组织召开面向新区23家重点网约车所属企业的2025年度安全管理联合宣贯暨约谈会议。34日,组织行业安全管理研讨会,通报事故调查处理情况,以真实案例进行警示教育。328日,召开一季度安全警示和信访稳定集中约谈会议,向26家车属公司及3家平台企业通报违法抄告及信访投诉的具体情况,要求企业加强驾驶员教育培训与管理,着力提升服务水平。制定并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专项治理行动方案》,联合多部门发起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专项治理行动。转发《关于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整治百日行动工作通知》等关键文件,针对五一假期等重要时间节点,要求企业执行安全生产三十条硬措施,针对S39渝长复线“4·3”道路交通较大事故开展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落实叫应机制与熔断措施。20251月至5月,对辖区5家网约车平台公司实施安全检查,累计出动检查人员16人次,排查发现各类安全隐患21项,建立台账并督促全部完成整改。对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联合交通执法两江大队,对1家存在违规向未取得合法营运资质车辆派单行为的网约车平台进行约谈,要求其全面梳理违规派单的内部整改情况,清查七座车辆的派单合规性。对1家网约车平台公司就违规向区域外派发订单的行为进行约谈告诫。调查组认为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通过制度制定、会议部署、专项治理、实地检查、警示约谈等多重手段,已履行监管职责,未发现监管缺位或失职渎职情况。

(三)西永街道办事处

西永街道办事处开展具体工作情况如下:一是隐患治理排查治理情况。根据全年道路交通事故多发易发点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安全设施精细化提升工作安排,2025年全年,在劳动村、香蕉园村、童善桥村、中柱村等农村道路排查发现并整改隐患29处,投入5万元整改资金,整改完成率100%。二是劝导站工作开展情况。西永街道道安办每周上路检查劝导站2次,全年共组织开展12次劝导员工作培训会,各劝导站在节日期间均开展早晚延时劝导工作,保障了节日期间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全年累计完成5000余过往车辆的信息登记。三是委托执法工作开展情况。西永街道联合多部门开展低速货车、三轮汽车和两轮摩托车、电动车无牌无证、违法载人等违法行为整治12次,累计处罚300余起,罚款3000元。四是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宣传工作开展情况。西永街道重视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全年累计在劝导站更换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栏12次,21块宣传栏内容。开展进农村、进小区、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宣传6次,利用劝导站大喇叭、村委会喇叭宣传循环播放农村道路交通事故音频162余次,在各劝导站悬挂宣传横幅26条。调查组认为西永街道办事处通过制订计划、隐患排查、专项治理、实地检查、强化宣传等多重手段,已履行监管职责,未发现监管缺位或失职渎职情况。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男,渝A******号小型轿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且未注意观察道路内情况超速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以及《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7]]的规定,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25711日判决:被告人彭**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二)建议不予追究责任的单位

1.重庆幸福壹加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作为涉事车辆所属单位。经查,该公司成立了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置了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了安全管理制度,开展了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该公司不存在与本次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不负有责任,建议不予追究。

2.长燃智享(宁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作为网约车平台公司。经查,该公司设置了安全管理部,配备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并落实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规定对驾驶员开展了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该公司不存在与本次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不负有责任,建议不予追究。

七、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及处理建议

重庆幸福壹加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在车辆租赁管理中存在对以租赁形式开展营运业务的安全风险辨识不足,未将车辆转租行为纳入本单位安全风险辨识评估范围,现有《网约车车辆租赁管理制度》未有效覆盖对承租方运营安全管理监督内容的问题。建议由两江新区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八、事故主要教训

(一)驾驶员个人安全意识淡薄是导致事故的直接根源。驾驶员彭**在长时间驾驶后,于凌晨时段空车返家途中,未能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存在超速行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注意力不集中(未注意观察道路情况)等严重违法行为。这反映出部分驾驶员对疲劳驾驶、夜间行车安全风险认识不足,对交通法规缺乏敬畏之心,是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未营运时段驾驶员行为的安全提醒与教育存在短板。事故发生在驾驶员结束平台订单后的空驶返家途中,无论是租赁公司还是网约车平台,其动态监控、安全提醒和培训教育资源主要集中于驾驶员营运时段。对于驾驶员在未营运时段的收尾性活动,驾驶同一注册车辆的行为,缺乏有效的、常态化的安全关注和干预措施,未能将安全管理有效覆盖到驾驶员使用该车辆的全部时段。

(三)高风险车辆(如无牌无证三轮车)的路面管控仍需加强。事故另一方当事人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摩托车),但未依法注册登记,且前轮制动失效,属于违法上路的带病车辆。这类车辆在夜间行驶,本身即构成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此次事故反映出,对类似无牌无证、安全技术状况不明的车辆,特别是夜间时段的查处和清理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九、事故整改及防范措施建议

为从此次事故中深刻汲取教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达到教育从业人员和管理者自身的目的,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提出如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相关租赁企业及平台公司应从此起事故中吸取教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驾驶员教育培训事故相关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培训效果日常动态抽查,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加强高风险驾驶员管理,健全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强化对驾驶员在待接单状态和结束接单收尾性活动时段的交通安全意识教育,探索通过要求驾驶员在未营运时段也保持车载终端在线或使用手机APP进行安全提示等技术手段延伸安全管理链条,完善动态监控闭环管理,切实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杜绝此类事故的再度发生。

(二)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应进一步强化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加大对营运车辆及相关租赁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排查治理车辆及驾驶人隐患、强化应急演练,加强驾驶员防御性驾驶技能培训;定期抽查企业的驾驶员安全教育记录和考核情况、提前预防、主动避让,尽量减少事故损害程度;梳理形成重点监督名单,将其纳入宣传进企业范围,加强多种形式的交通安全主题宣传,增加宣传频次;督促网约车平台、租赁企业完善对驾驶员全时段的安全管理制度,研究将驾驶员在平台注册车辆上的所有驾驶行为(包括未营运时段)纳入企业安全提醒和教育的范围;紧盯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分析研判安全风险、加大隐患排查整治力度,防微杜渐,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三)高新区公安分局交管支队和西永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优化细化工作安排,一是联合多部门加强路面执法,对电动三轮车等车辆开展集中登记排查行动。对符合机动车标准但未注册的车辆,责令限期登记或取缔;对不符合标准的,严禁上路,严厉打击无牌无证上路行为。二是强化对辖区内道路的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路检路查工作,优化重点路段夜间管控,特别是加强凌晨时段的流动测速和巡逻频次,利用技术手段提升对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的发现和查处能力。三是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力度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力度,通过约谈辖区网约车企业,结合典型案例讲解,深入学校、社区、企业、外卖、农村等地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抓住重点时段、重点路段、重点车辆,安排专人加大社会面宣传,积极开展辖区重点路面防控战,科学部署警力,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查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3]]《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机动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三)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七十公里,公路和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为每小时八十公里。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5]]《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6]]《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其过错的程度,确定交通事故责任,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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