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新区科学大道(狮子口立交入口)标志牌路段“6·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6月9日13时15分许,重庆高新区科学大道(狮子口立交入口)标志牌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80万元。
2025年8月29日,重庆高新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将该起事故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相关材料移送应急管理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8〕22号)有关规定,重庆高新区管委会成立了由应急管理局牵头,管委会办公室、总工会、城市建设事务中心、高新区公安分局、白市驿镇人民政府派员组成的重庆高新区科学大道(狮子口立交入口)标志牌路段“6·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纪工委(监察室)、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和綦江区应急管理局派员参加。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及时、准确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通过对事故原因的综合分析,经调查组调查认定,重庆高新区科学大道(狮子口立交入口)标志牌路段“6·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人郎*驾车时未确保安全,遇危险采取安全措施滞后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二)事故车辆情况
2.渝A******小型轿车,品牌型号:***,车辆所有人:胡**,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初次登记日期:2025年3月26日,检验有效期止:2027年3月31日。该车网上比对无盗抢车嫌疑。经核查,该车无违法记录。
1.郎*,男,汉族,地址:重庆市石柱县***,准驾车型:B2,身份证号:513521************,驾驶证档案号:5006********,初次领证日期:2005年11月22日,审验有效期止:2031年11月22日,事故中驾驶渝D*****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经查,驾驶人郎*现无违法犯罪嫌疑和在逃记录,2023年记分周期内违法行为14起,2024年记分周期内违法行为7起,2025年记分周期内违法行为3起,共24起。其中记分违法行为18起,共记18分,其他6起为不记分违法行为,均已缴款。
2.胡**,女,汉族,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象山镇鸦洲村桃竹林自然村181号附1号,准驾车型:C1,身份证号:360122************,驾驶证档案号:5000********,初次领证日期:2018年8月21日,审验有效期止:2034年8月21日,事故中为渝A******号小型轿车驾驶人。经查,驾驶人胡**2023年记分周期内违法行为5起,2024年记分周期内违法行为0起,2025年记分周期内违法行为0起,共5起。其中记分违法行为3起,共记3分,其他2起为不记分违法行为,均已缴款。
(四)事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顺心顺意公司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渝交运管许可字500222006975号)。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范**,主要负责人为邓**,其持有《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公司共有3名安全管理人员,3人持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分别是邓**、焦**、石*,主要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公司现有189台车辆,均为挂靠车辆,驾驶员均由车辆实际使用人(承租人)自行招聘,驾驶员纳入公司统一管理;车辆使用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顺心顺意公司于2024年11月22日与郎*签订了《营运车辆挂靠合同》,约定渝D*****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由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顺心顺意公司每年收取挂靠车辆年费(包含保险费或统筹费、服务费),用于车辆管理费用,合同有效期至车辆符合法定报废年限或者条件为止。
郎*作为渝D*****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代管车车主及驾驶员,2024年11月22日与顺心顺意公司签订了《代管车车主及驾驶员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6月9日13时15分许,郎*驾驶渝D*****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由高新区科学大道青龙咀立交方向沿科学大道往狮子口立交方向行驶,行驶至科学大道(狮子口立交入口)标志牌路段时,该车车头与同车道前方因发生交通事故下车摆放警示标志的胡**及渝A******号小型轿车尾部发生碰撞,胡**当场死亡。
(六)事故道路基本情况
事发地点位于重庆高新区科学大道(狮子口立交入口)标志牌路段,科学大道双向8车道,道路中心设置有隔离绿化带,沥青路面,路面干燥、完好,事发时间为白天。事故路段标志限速小客车80km/h,小客车除外60km/h。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胡**,女,汉族,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身份证号:360122************,事故中驾驶渝A******号小型轿车。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80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6月9日13时19分许高新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接到报警,并拨打120。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应急管理局、白市驿镇政府到达事故现场后立即对现场交通进行管控,设置交通警示标志、过往车流疏导、伤者救助保护、人员信息登记、受损车辆勘验、联系救援拖车等前期处置工作。民警在现场对号牌为渝D*****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员郎*进行了呼气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0mg/100ml)。事故车辆全部撤离安全地点后,及时疏导现场交通,直至交通恢复正常。
120急救车辆抵达现场后,重庆高新区第一人民医院医护人员对伤者胡**展开身体体征检查救助,当场宣布胡**死亡。目前死者尸体已经火化完毕,前期相关费用由保险公司赔付,最后赔付金额以法院判决为准。
评估认为,此次事故相关部门到位及时,现场处置及疏散及时有序,无次生事故发生。死者家(亲)属情绪以及社会秩序稳定,无重大舆情发生,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郎*驾车时未确保安全,遇危险采取安全措施滞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1]]之规定。郎*的违法行为及过错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
胡**在事故中无过错。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相关人员询问和事故现场视频资料分析,可以排除人为故意伤害、道路设施环境以及突发灾害因素等影响。
(三)相关鉴定情况
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车辆渝D*****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转向系、传动系、行驶系、制动系性能有效。
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车辆(渝D*****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事发时第一轴右前轮前沿、第四轴右后轮后沿通过基准线的行驶速度约为60km/h。
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车辆渝A******号小型轿车转向系、传动系、行驶系、制动系事故前应性能有效;该车危险报警闪光灯事故前能点亮,闪烁正常。
重庆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鉴定意见:胡**符合机械性暴力致颅脑、胸腔多器官损伤死亡。
3.其他鉴定情况
经血液检测,郎*未检出乙醇。
依据《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3]]和《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4]]之规定,郎*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胡**不承担事故责任。
四、有关职能部门履职情况
重庆高新区公安分局交通管理支队金凤大队围绕“减量控大”工作,于2025年1月1日以来在辖区内持续开展交通秩序整治,共查处各类违法15769件,重点针对货车(改型、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违法2216件)、两三轮车(飙车炸街、闯红灯等违法1156件)、酒驾(116起,含醉驾5起)等进行专项治理,并拆除雨棚1776件。在监管方面,大队检查货运企业32家,进入社区、学校等开展宣传42次,召开安全例会4次,开展主题宣传6场,发放资料950余份,并指导乡村劝导站18次。事故发生后,召开了事故分析研判会,制定了事故预防强化措施。调查组认为区公安分局交通管理支队已履行了监管职责,且检查、宣传、会议等均有记录。调查中未发现失职渎职情况,在本次事故中不负有责任。
(二)綦江区交通运输委员会
綦江区交通运输委员会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其所属执法支队具体承担交通运输领域行政执法工作。2025年以来,通过路检路查、入户检查、联合惩戒及专项整治等方式持续加强监管,开展了非法营运、超限超载等11项专项治理,累计查处各类违法行为1027起。针对重点企业重庆顺心顺意物流有限公司,执法支队于1月17日就其车辆未按规定维护问题依法处罚,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分别于5月20日、6月16日开展安全督查,督促整改隐患5项,并于6月16日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同时,按季度组织企业参加安全例会与专项培训,履行行业指导与监管责任。调查中未发现失职渎职情况,在本次事故中不负有责任。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郎*,渝D*****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员,驾车时未确保安全,遇危险采取安全措施滞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同上引[1])之规定,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5]]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高新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已于2025年7月18日对郎*刑事立案侦查)。
(二)建议不予追究责任的单位
重庆顺心顺意物流有限公司,作为涉事车辆所属单位,经查,该公司设置了安全科,配备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并落实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期开展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整改车辆安全隐患,按规定对驾驶员开展了安全教育培训,事发时涉事车辆符合相关技术标准,不存在超速、疲劳驾驶行为。顺心顺意公司不存在与本次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不负有责任,建议不予追究。
六、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及处理建议
顺心顺意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道路运输驾驶员执业备案。一是公司对挂靠车辆(渝D*****)驾驶员变动情况失察,未能及时发现实际驾驶员(郎*)与备案信息不符。二是资质审查与安全教育覆盖不全。由于动态监管缺失,公司未能对实际驾驶员郎*进行从业资质审核和必要的岗前及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建议由该公司属地行业监管执法部门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抄送调查组。
为从此次事故中深刻汲取教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达到教育从业人员和管理者自身的目的,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提出如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顺心顺意公司,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驾驶员动态管理制度,彻底清查挂靠车辆驾驶员在岗状态,确保“车、证、人”统一,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全覆盖,建立“一人一档”教育档案,强化挂靠安全责任链条,明确双方在车辆维护、驾驶员管理、教育培训、动态监控及事故责任等方面的具体权责。
(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进一步强化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加强监管力度和宣传教育,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防患于未然。
(三)区公安分局交管支队和白市驿人民政府要针对事发路段交通设施开展安全隐患排查,进一步强化事故预防工作措施。一是加大辖区道路违法查处力度,加大重点路段重点时段路面执法查处力度;二是加大道路安全设施排查力度,加强路面安全隐患排查,发现一处督促整改一处,确保辖区道路交通设施设备完善、安全;三是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力度,深入辖区货运、客运企业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以集中学习、事故案例警示、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着力提升货运客运车辆驾驶员主动防范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意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4]]《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其过错的程度,确定交通事故责任,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