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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新区虎溪街道“5·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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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5211020分许,重庆高新区大学城东路与汇贤路路口发生一起道路运输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

2025826日,重庆高新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将该起事故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相关材料移送应急管理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822号)有关规定,重庆高新区管委会成立了由应急管理局牵头,管委会办公室、总工会、城市建设事务中心、高新区公安分局、虎溪街道办事处派员组成的重庆高新区虎溪街道“5·21”道路运输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纪工委(监察室)、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和巴南区应急管理局派员参加。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及时、准确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通过对事故原因的综合分析,经调查组调查认定,重庆高新区虎溪街道“5·21”道路运输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人江*、驾驶人舒**驾车通过路口时未确保安全驾驶共同造成的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重庆成泰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泰公司),成立于2021年,企业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113MA61C5URXX,企业地址位于重庆市巴南区东城大道399号附1号、附2号,所属行业为道路运输业,经营范围包含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等。公司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渝交运管许可渝字500222005914号)。成泰公司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二)事故车辆情况

1.D*****号重型自卸货车,品牌型号:***,车辆所有人:重庆成泰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登记地址:重庆市巴南区东城大道399号附1号、附2号,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使用性质:货运,初次登记日期:20211119日,检验有效期止:20251130日。该车网上比对无盗抢车嫌疑。经核查,该车20221112日至2025521日有违法34起,记分违法行为17起。

2.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品牌型号:***,车辆所有人:舒**,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初次登记日期:20151014日,检验有效期止:20251031日。该车网上比对无盗抢车嫌疑。该车20241111日至2025521日有违法3起,记分违法行为0起,均已缴款。

(三)事故车辆驾驶员基本情况

1.*,男,汉族,住址:重庆市璧山区***,准驾车型:B2,身份证号:510232************,驾驶证档案号:5003********,初次领证日期:200837日,审验有效期止:208437日,事故中驾驶渝D*****号重型自卸货车。经查,驾驶人江*现无违法犯罪嫌疑和在逃记录,2023年记分周期内违法行为8起,2024年记分周期内违法行为17起,2025年记分周期内截至521日违法行为8起,共33起。其中记分违法行为16起,共记16分,其他17起为不记分违法行为,决定书编号504900*********尚未缴纳罚款。

2.**,男,汉族,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准驾车型:A2D,身份证号:510222************,驾驶证档案号:5102********,初次领证日期:1997925日,审验有效期止:2080925日,事故中驾驶渝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经查,2023年记分周期内违法行为1起,2024年记分周期内违法行为1起,2025年记分周期内违法行为4起,共6起。其中记分违法行为1起,共记1分,其他5起为不记分违法行为,均已缴款。

(四)事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成泰公司成立了安全科,建立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该单位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配备安全科长1名,共有3名安全管理人员,其中2人持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主要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该公司制定了《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和《驾驶员管理制度》,制度要求驾驶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个月安全教育培训时间至少3小时;公司制定了《安全行车管理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等,规定了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驾驶员“日排查、周排查、月排查”工作机制。

成泰公司于2022726日与熊**签订了《营运车辆挂靠合同》,约定渝D*****号重型自卸货车由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泰公司每年收取挂靠车辆年费(包含保险费或统筹费、服务费),用于车辆管理费用,合同有效期至车辆符合法定报废年限或者条件为止。

**聘请江*为渝D*****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2022726日熊**与成泰公司签订了《代管车车主及驾驶员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由成泰公司统一管理。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55211020分许,江*驾驶渝D*****号重型自卸货车由高新区坪山大道方向沿大学城东路往大学城南路方向行驶,行驶至高新区大学城东路与汇贤路路口,江*驾车起步往大学城北路方向行驶的过程中,该车车身右侧与舒**驾驶的由同方向右侧车道起步经路口往大学城北路方向行驶的渝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碰撞,造成舒**倒地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江*驾车驶离事故现场,20255211050分许,江*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驾车回到事故现场。2025650649分许,舒**经重庆海吉亚医院治疗无效死亡。

(六)事故道路基本情况

事发地点位于重庆高新区大学城东路与汇贤路路口,该路口为T型路口,大学城东路往大学城北路方向进入路口为4车道,出路口为3车道,沥青路面,路面干燥、完好。大学城东路为城市道路,限速70公里/小时。

(七)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舒**1人死亡,舒**,男,汉族,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身份证号:510222************事故中驾驶渝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驾车驶离事故现场,5211022分许高新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接到报警,并拨打1201027分交巡警支队到达事故现场,舒**已被120送往医院,1050分许江*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驾车回到事故现场。区应急管理局、虎溪街道到达事故现场后立即对现场交通进行管控,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巡视并勘查现场,事故车辆全部撤离安全地点后,及时疏导现场交通,直至交通恢复正常。

(二)医疗救治及善后情况

120急救车辆抵达现场后将舒**送往医院进行治疗。202565649分许,舒**经治疗无效死亡。目前死者尸体已经火化完毕,前期相关费用由保险公司赔付,最后赔付金额依据法院判决为准。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评估认为,此次事故相关部门到位及时,现场处置及疏散及时有序,无次生事故发生。死者家(亲)属情绪以及社会秩序稳定,无重大舆情发生,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三、事故原因分析及有关鉴定情况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事故的原因是:江*以及舒**驾车通过路口时未确保安全驾驶共同造成。

(二)其他可能原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相关人员询问和事故现场视频资料分析,可以排除人为故意伤害、道路设施环境以及突发灾害因素等影响。

(三)相关鉴定情况

1.事故车辆鉴定情况

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车辆渝A*****号两轮摩托车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性能有效。

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车辆渝D*****号重型自卸货车转向系、传动系、行驶系、制动系性能有效。

2.死者鉴定情况

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舒**系交通事故致颅脑及胸部损伤继发脑组织液化坏死、肺部感染引发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3.其他相关检测情况

*经血液检测未检出乙醇;舒**血液中未检出敌敌畏、对硫磷、毒鼠强、灭多威、苯巴比妥、异戊巴比妥、艾司唑仑、氯氮平、地西泮、咪达唑仑。

(四)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依据《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江*驾车通过路口时未确保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1]]之规定。江*的违法行为及过错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

**驾车通过路口时未确保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舒**的违法行为及过错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

事故发生后,江*未停车保护事故现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2]]之规定。但此项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无必然因果联系。

*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舒**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四、属地镇街及有关职能部门履职情况

(一)高新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

高新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勤务二大队围绕“减量控大”工作,于202511日以来在辖区内持续开展交通秩序整治,共查处各类违法15769件,重点针对货车(改型、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违法2216件)、两三轮车(飙车炸街、闯红灯等违法1156件)、酒驾(116起,含醉驾5起)等进行专项治理,并拆除雨棚1776件。在监管方面,大队检查货运企业32家,进入社区、学校等开展宣传42次,召开安全例会4次,开展主题宣传6场,发放资料950余份,并指导乡村劝导站18次。事故发生后,召开了事故分析研判会,制定了事故预防强化措施。调查组认为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已履行了监管职责,且检查、宣传、会议等均有记录。调查中未发现失职渎职情况,在本次事故中不负有责任。

(二)巴南区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51月至5月,巴南区交通运输部门开展多项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三管三必须原则,对货运企业进行一对一安全帮扶,新增帮扶25家次,指导72家企业整改隐患197项。超限治理方面,依托“8+7”治超网络开展监管,检测车辆约63.1万台次,处罚违法车辆86台。对7051辆重型货车实施动态监测,执行分级督导机制,升级车辆动态终端333台。组织安全会议4场,发放宣传资料1700余份。调查中未发现失职渎职情况,在本次事故中不负有责任。

(三)虎溪街道办事处

20251月至5月,虎溪街道开展多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成立由应急管理岗牵头的工作架构,排查工作坚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原则,建立“一隐患一档案”管理模式。隐患排查治理方面,将排查纳入日常巡查,完成10处道路隐患整改,2次配合交巡警开展亡人事故路段专项排查,均未发现新隐患。秩序管控方面,配合开展两轮车专项治理,整治违规行为40起;移交渣土车无证运输执法线索6件;开展护学行动10次。同时,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街道对工作中存在的宣传教育精准度、科技赋能水平等方面不足进行了自查并制定了改进计划。调查中未发现失职渎职情况,在本次事故中不负有责任。

五、对有关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责任追究的人员

**驾车通过路口时未确保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二)建议追究责任的人员

*,渝D*****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驾车通过路口时未确保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高新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已对江*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4个月的行政处罚。)

(三)建议不予追究责任的单位

重庆成泰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作为涉事车辆所属单位,经查,该公司设置了安全科,配备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并落实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规定对驾驶员开展了安全教育培训,事发时涉事车辆符合相关技术标准,不存在超速、疲劳驾驶行为。成泰公司不存在与本次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不负有责任,建议不予追究。

六、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及处理建议

成泰公司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典型事故教育不足,未能有效起到警示作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完善,应急演练不到位,未见道路应急预案和道路应急演练资料,未组织驾驶员参加应急演练。建议由该公司属地行业监管执法部门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抄送调查组。

七、事故整改及防范措施建议

为从此次事故中深刻汲取教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达到教育从业人员和管理者自身的目的,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提出如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成泰公司,要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的安全教育形式化、应急预案不健全、应急演练缺失等问题,进行深刻反思和系统整治。必须坚决纠正挂而不管的问题,建立健全对挂靠车辆及驾驶员的全过程、实质性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安全投入、教育培训、动态监控和应急管理等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全面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进一步强化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加强监管力度和宣传教育,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防患于未然。

(三)高新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和虎溪街道要进一步优化细化工作安排,针对辖区人车混杂的状况,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和宣传力度,强化对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和秩序的路检路查工作,抓住重点时段、重点路段、重点车辆,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附件下载:

重庆高新区虎溪街道“5·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