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2日11时1分许,重庆高新区华福路龙西隧道出口人行横道发生一起道路运输交通事故,事故造成1人当场死亡,保险公司正在进行赔付流程。
2024年8月19日,高新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将该起事故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相关材料移送应急管理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渝安监发〔2018〕22号)有关规定,重庆高新区管委会成立了由应急管理局牵头,办公室、总工会、城市建设事务中心、高新区公安分局、石板镇人民政府派员组成的重庆高新区龙西隧道“6·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纪工委(监察室)和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及时、准确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通过对事故原因的综合分析,经调查组调查认定,重庆高新区龙西隧道“6·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1. 重庆永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永鸿公司),成立于2014年9月16日,注册地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新胜一村8号1幢13-3号,法定代表人为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107305252532G,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道路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方可经营);货运代理;货物信息咨询;建筑机械设备租赁;销售:汽车、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以上两项均不含化危品)、钢结构制品、水泥等(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 重庆驰旭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旭混凝土),成立于2011年1月25日,注册地位于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工业园区拆迁安置综合楼A区1幢2-2号,法定代表人为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1165687257331,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砼结构构件制造;砼结构构件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建筑砌块制造;建筑砌块销售;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渝D*****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辆所有人:重庆永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使用性质:货运,初次登记日期:2018年4月19日,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4月30日。事故发生时,该车为载货状态。该车网上比对无盗抢车嫌疑。经核查,该车注册登记、审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该车2022年至今违法28起,记分违法行为21起,累计记25分,其余3起是不记分违法行为,违法均缴款。
1. 渝DD****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车辆所有人:重庆旺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性质:营转非,初次登记日期:2018年3月27日,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3月31日。该车网上比对无盗抢车嫌疑。经核查,该车注册登记、审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该车2022年至今违法7起,记分违法行为6起,累计记21分、其余1起是不记分违法行为,违法均缴款。
2. 渝AD*****号小型普通客车,车辆所有人:杭州优行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使用性质:预约出租客运,初次登记日期:2022年2月25日,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2月28日。事故发生时,该车为载人状态。该车网上比对无盗抢车嫌疑。经核查,该车注册登记、审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该车2022年至今违法32起,记分违法行为13起,累计记40分,其余19起是不记分违法行为,违法均缴款。
唐*,男,汉族,住址:四川省蓬安县***,准驾车型:B2E,身份证号:511323************,驾驶证档案号:3211********,初次领证日期:2012年1月16日,审验有效期止:2028年1月16日;事故中驾驶渝D*****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经查,驾驶人唐*现无违法犯罪嫌疑和在逃记录,2021年至今一般交通违法32起,3年内无记12分违法记录。该人驾驶培训、考试符合程序,驾驶证状态显示正常,违法均处理完毕。
1. 重庆永鸿公司。
(1)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情况。法定代表人任*,主要负责人也为任*。公司从业人员19人左右,拥有37台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任*和杨*经过九龙坡区交通运输委年度培训合格,分别持有《重庆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岗位:企业负责人)》《重庆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岗位:安全管理员)》;重庆永鸿公司设有安全管理委员会,主任任*,副主任杨*。
(2)安全管理制度和贯彻执行情况。
重庆永鸿公司为双福街道一搅拌站运输混凝土,重庆永鸿公司制定了《路检路查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例会制度》《“日周月”隐患排查制度》等管理制度,动态GPS车载终端系统报警速度设置为一般城镇道路60公里/小时、高速公路80公里/小时,路检路查由主要负责人任*和安全员杨*在搅拌站内开展。
2. 驰旭混凝土。
驰旭混凝土位于江津区双福街道的搅拌站内设有地磅,经查阅装货单据等资料,驰旭混凝土在6月22日10时12分为渝D*****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装载C30混凝土10立方米。
2024年6月22日10时30分许,唐*驾驶渝D*****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驰旭混凝土江津区双福街道搅拌站装载了混凝土后,出发前往跳蹬镇。11时1分,唐*驾驶渝D*****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由九江大道方向沿华福路往跳蹬镇方向行驶,该车行驶出重庆高新区XB77华福路(九龙坡段)龙西隧道出口时,唐*发现前方红色渝DD****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逐渐减速并刹车灯亮,随即踩刹车,发现刹车距离不够后,向左打方向盘。渝D*****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头与该重型仓栅式货车车尾碰撞后,车头又向左碰撞左侧车道内渝AD*****号小型普通客车车尾;渝DD****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受到撞击后与人行横道上行人李**和严**碰撞。
事故地点位于重庆高新区XB77华福路(九龙坡段)龙西隧道出口人行横道,华福路双向四车道,道路中心由绿化隔离带隔离,石板镇方向往跳蹬镇方向道路呈下坡,小型汽车限速60公里/小时,其他车辆限速50公里/小时,事发时为白天,阴。
本次事故造成行人李**1人死亡,行人严**、渝AD*****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客余*、徐**等3人受伤。
李**,女,汉族,住址:重庆市长寿区***,身份证号:510221************,事故中为行人。
2.伤者基本情况。
(1)严**,女,汉族,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身份证号:512923************,事故中为行人。
(2)余*,男,汉族,住址:重庆市大渡口区***,身份证号:500104************,事故中乘坐渝AD*****号小型普通客车。
(3)徐**,女,汉族,住址:重庆市垫江县***,身份证号:500231************,事故中乘坐渝AD*****号小型普通客车。
事故发生后,应急管理局、石板镇人民政府、重庆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交巡警支队等部门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挥开展现场应急救援、现场勘查、现场调查、交通疏导指挥工作,同时通知120等救援力量同步救治。经过现场工作,拖移事故车辆撤除事故现场并恢复交通。
事故发生后,120医疗救护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救治,死者遗体已火化安葬完毕,其家属与当事各方正协商交通事故后续赔偿事宜。
评估认为,此次事故相关部门到位及时,现场处置及疏散及时有序,无次生事故发生。死者家(亲)属情绪以及社会秩序稳定,无重大舆情发生,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与同车道前方车辆保持安全距离,其驾车载物质量超过核定载质量,驾车速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2]]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3]]之规定,唐*的违法行为及过错是导致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承担全部责任。
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与同车道前方车辆保持安全距离,其驾车载物质量超过核定载质量,驾车速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相关人员询问和事故现场视频资料分析,可以排除人为故意伤害、道路设施环境以及突发灾害因素等影响。
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车辆渝D*****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转向系、传动系、行驶系、制动系事故前应性能有效。
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根据委托方提供的现有资料,渝D*****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事故发生前的行驶速度应为56公里/小时。
2.死者鉴定情况。
重庆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李**符合机械性暴力致脊髓、胸腔多器官损伤死亡。
重庆永鸿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是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路检路查流于形式,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驾驶员跟车过近和超速的违章行为,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动态GPS车载终端系统报警时速与实际道路限速不一致的事故隐患。
二是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日常安全教育培训仅停留在口头告知层面,浮于表面,导致驾驶员安全意识薄弱,发生超速及跟车过近的违章行为。
今年以来,高新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围绕“减量控大”相关工作,开展各类交通整治行动。2024年1月1日至5月,共查处纠正各类违法5549件,其中非现场(违停查处)3272件,现场执法2277件。查处货车各类违法行为2146件,其中货车超载202件,非法改装222件,飘洒冒黑烟252件,载客汽车超员29件。2024年1月以来,深入客货运转、学校和货运企业宣传检查35余次,召开交通安全例会5次(累计100余人),约谈重点货运企业25家,开展各类型安全主题宣传活动30余场次,发放宣传资料2000余份,张贴交通安全宣传图30余幅,悬挂安全交通宣传横幅20余幅,指导督促乡村劝导站工作30余次。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召开了事故分析研判会,制定了事故预防强化措施。调查组认为高新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已履行了监管职责,且检查、宣传、会议等均有记录,调查中未发现失职渎职情况,在本次事故中不负有责任。
九龙坡区交通运输委员会按照安全生产工作“党政同责岗双责和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印发了《重庆市九龙坡区交通运输委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责任细则的通知》,起草了《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重庆市九龙坡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道路货物运输行业安全监管联合约谈会议和联合执法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等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
2024年1月至7月,区交通运输委组织召开党委会研究安全工作6次,召开委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7次;委领导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共计29次,区道路运输中心检查企业244家1次,发现隐患487条,已全部完成整改;开展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大培训4次,共计318家企业约630人参加;联合约谈企业105家;向辖区道路运输企业下发安全提示息71次,累计10485条;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重庆永鸿公司开展安全检查3次,发现安全隐患10个,均全部整改完毕。调查组认为九龙坡区交通运输委员会已履行了监管职责,且检查、宣传、会议等均有记录,调查中未发现失职渎职情况,在本次事故中不负有责任。
驰旭混凝土,未根据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实际型号和核定载质量进行混凝土装载作业,未有效使用地磅且无人监督,致使部分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装货后直接驶离现场,超载隐患无法有效防范。
唐*,男,渝D*****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与同车道前方车辆保持安全距离,驾车速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其驾车载物质量超过核定载质量,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高新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已于2024年8月5日对唐*进行刑事立案侦查)。
1.重庆永鸿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05252532G。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路检路查流于形式,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驾驶员跟车过近和超速的违章行为,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动态GPS车载终端系统报警时速与实际道路限速不一致的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4]]的规定;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日常安全教育培训仅停留在口头告知层面,浮于表面,导致驾驶员安全意识薄弱,发生超速及跟车过近的违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5]]的规定。重庆永鸿公司的违法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综合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2.任*,男,身份证号:510202************,重庆永鸿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力,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动态GPS车载终端系统报警时速超过道路最高限速的隐患以及驾驶员超速和跟车过近的违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6]]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7]]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驰旭混凝土,未根据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实际型号和核定载质量进行混凝土装载作业,且未有效使用地磅且无人监督,致使部分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装货后直接驶离现场,超载隐患无法有效防范,建议移交江津区住建委进一步处理。
为从此次事故中深刻汲取教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达到教育从业人员和管理者自身的目的,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提出如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重庆永鸿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营运车辆行驶路线的风险辨识;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消除超速、跟车过近等隐患;增强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开展培训效果日常动态抽查,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健全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切实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杜绝此类事故的再度发生。
(二)九龙坡区交通运输委应进一步强化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加大对运营车辆及其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排查治理驾驶员跟车过近、超速等违法行为;设立明确的安全奖惩指标、实施严格的考核与奖惩制度;加强驾驶员安全驾驶教育培训;紧盯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分析研判安全风险、加大隐患排查整治,防微杜渐,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三)相关监管部门要针对辖区各类型道路,设置明显的限速和安全警示标牌;要利用交通广播、电子显示屏等及时发布路况信息和限速提示,引导驾驶员合理控制车速和车距;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力度,抓住重点时段、重点路段、重点车辆,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查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