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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新区巴福镇“8·3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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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30日9时47分,重庆高新区九江大道与聚业路路口,发生一起道路运输交通事故,事故造成1人当场死亡。

高新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将该起事故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相关材料移送应急管理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8〕22号)有关规定,重庆高新区管委会成立了由应急管理局牵头,办公室、总工会、城市建设事务中心、高新区公安分局、巴福镇人民政府派员组成的重庆高新区巴福镇“8·3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纪工委(监察室)和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参加。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及时、准确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通过对事故原因的综合分析,经调查组调查认定,重庆高新区巴福镇“8·3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赵**驾驶超载、前轮制动失效的轻型栏板货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重庆鼎鼎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鼎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56753219E;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牟家村二社(实际经营地址:江津区双福街道南北大道193号);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整;经营范围:生产、加工、销售:机电设备、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普通机械零部件等;成立日期:2010年05月25日;营业执照登记机关: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重庆欣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泰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32032862XY;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贺**;住所: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石林镇两河口4-7号;注册资本:叁拾万元整;经营范围:普通货运、仓储服务、货物代理、搬运服务、物流信息咨询等;成立日期:2014年10月15日;营业执照登记机关: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渝交运管许可渝字500110010083号;证件有效期:2022年12月06日至2026年12月06日;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核发机关: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局。

(二)事故车辆情况

渝B5****轻型栏板货车,车辆所有人:重庆欣泰物流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罗*;使用性质:货运;初次登记日期:2015年4月21日;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4月30日,最大允许总质量:2855kg。事故发生时,该车为载货状态。该车网上比对无盗抢车嫌疑。经核查,该车注册登记、审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该车2022年至今违法4起,记分违法行为3起,累计记3分,其余1起是不记分违法行为,违法均缴款。

该车辆由重庆鼎鼎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于2015年4月以重庆鼎鼎机电有限公司名义购入,登记车牌号为渝B5****,并于2015年4月26日以个人名义(未加盖公司公章)与重庆欣泰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了《普通货车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罗*提供大运牌汽车一辆,挂靠欣泰公司代管,该车使用权归罗*所有;合同履行期限从2015年4月26日起至该车按国家政策规定报废为止,合同履行期间,欣泰公司代收缴管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合同履行期间,罗*自理一切经营成本,自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享有自主经营权,劳动用工权和全部经营收益的占有处置权,一切聘用人员与欣泰公司无任何劳动关系……”。

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取消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通知》(交办运函〔2018〕2052号)有关要求,该车辆及驾驶员自2019年1月1日起不再需要办理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等许可证件。

日常实际使用过程中,事故车辆的隐患排查和维护保养由罗*和其所在的鼎鼎公司负责,年检及车辆保险由欣泰公司协助办理。鼎鼎公司共有3辆车(2辆轻型栏板货车、1辆皮卡车)供日常送货使用,但在使用过程中未按照公司制度固定车辆驾驶人员和维护保养人员,罗*、赵**、邓*根据实际需要临时调度。

(三)事故车辆驾驶员基本情况

赵**,男,汉族,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准驾车型:CID,身份证号:500106************,驾驶证档案号:5005********,初次领证日期:2014年9月3日,审验有效期止:2030年9月3日。赵**于2024年6月入职鼎鼎公司成为驾驶员,经查无违法犯罪嫌疑和在逃记录,2022年至今一般交通违法11起,3年内无记12分违法记录。该人驾驶培训、考试符合程序,驾驶证状态显示正常,违法均处理完毕。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8月30日8时30分许,赵**驾驶渝B5****号轻型栏板货车,在鼎鼎公司完成装货后,搭乘罗*一同前往客户公司送货。9时47分许,行驶至重庆高新区九江大道与聚业路路口时,前轮制动失效,导致车头碰撞了前方停驶等候信号灯放行的渝D9****号重型厢式货车,进而发生连环碰撞,造成赵**死亡、罗*受伤、九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五)事故道路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高新区九江大道与聚业路路口,路口呈“十”型,该路口由信号灯控制,九江大道道路中央设置有隔离花台。晴天、路面完好、路面干燥、一般坡。白天,视线良好。

(六)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车辆驾驶员赵**死亡,乘客罗*受伤。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年8月30日9时54分许,高新区公安分局接110三级处警系统报警,九江大道红绿灯处,称六辆车追尾,有一司机受伤严重,已自告120。接到报警后,高新区公安分局立即启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并调度交巡警支队执勤民警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支队值班领导及事故处理专职民警同时赶赴现场处置,组织指挥开展现场应急救援、现场勘查、现场调查、交通疏导指挥工作。同时,立即通知120等救援力量联动同步出警并同步开展现场勘查工作,经过现场工作,拖移事故车辆撤除事故现场并恢复交通。

(二)医疗救治及善后情况

120到场后,对相关人员立即进行现场救治并送往医院,赵**当场死亡。现赵**尸体已经家属火化,丧葬等费用已由罗*垫付,保险公司正在积极组织协商善后理赔事宜。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评估认为,此次事故相关部门到位及时,现场处置及疏散及时有序,无次生事故发生。死者家(亲)属情绪以及社会秩序稳定,无重大舆情发生,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三、事故原因分析及有关鉴定情况

(一)事故直接原因

重庆鼎鼎机电有限公司员工赵**驾驶超载、前轮制动失效的轻型栏板货车未与前方车辆保持安全距离,引发连环碰撞,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重庆鼎鼎机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一是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将车辆安全情况纳入隐患排查治理范围,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B5****号轻型栏板货车存在的前轮制动失效的隐患;二是督促从业人员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到位,未督促驾驶员赵**严格执行《货运车辆管理制度》,导致出现车辆超载的行为;三是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对驾驶员赵**开展入职后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致使其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知识匮乏。

(三)相关鉴定情况

1.事故车辆鉴定情况

重庆市正港司法鉴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车辆渝B5****轻型普通货车转向系、传动系、行驶系事故前应性能有效;该车制动系右前轮制动气室脱落、左前轮制动气室推杆与制动调整臂脱离系陈旧性损伤,前轮制动失效,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相关规定,后轮制动事故前有效。

2.死者鉴定情况

重庆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赵**符合机械暴力致颅脑、胸腔等多器官损伤死亡。

3.其他相关检测情况

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赵**心血中未检出乙醇。

四、有关职能部门履职情况

(一)高新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

2024年1月以来,围绕交巡警总队“减量控大”相关工作,深入开展各类交通整治行动。紧扣交通乱堵点、全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等专项整治要求,在辖区开展各类交通秩序集中整治。2024年1-8月共查处违法行为8808件,其中现场查处3725件,非现场查处5083件,乱停乱放违法行为5090件,稽查布控纠违71件,酒醉驾149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426件,查处货车违法行为2146件,其中货车超载256件,非法改装364件,飘洒冒黑烟397件,载货汽车超员43。有效地净化了辖区的道路交通秩序。深入客货运站、学校和货运企业宣传检查47余次,召开交通安全例会10次(累计200余人),约谈重点货运企业42家,有效地落实了重点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开展各种类型的交通安全主题宣传40余场次,共发放宣传资料2500余份,张贴交通安全宣传图40余副,悬挂交通安全宣传横幅20余幅,指导督促乡村劝导站工作32次,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事故发生后,召开了事故分析研判会,制定了事故预防强化措施。调查组认为高新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已履行了监管职责,且检查、宣传、会议等均有记录,调查中未发现失职渎职情况,在本次事故中不负有责任。

(二)万盛经开区交通运输局

按照《万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4年度安全督查检查计划》和《月安全检查方案》开展行业企业安全督查检查、专项整治等工作;2024年度1-11月共开展安全督查检查494家次,发现隐患324起,整改322起,立案处罚56家企业,罚款23.12万元。5月30日和11月5日分别组织辖区货运企业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宣贯交通运输行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安排部署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要求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进一步强化我辖区内区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督管理:促进安全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针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企业,开展安全约谈,约谈事故企业,同时加强与安全服务中心信息合作,约谈报警率和风险隐患排名前十企业。2024年1-11月合计约谈企业19次,约谈企业75家。调查组认为万盛经开区交通运输局及下属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已履行了监管职责,且检查、处罚、约谈等均有记录,调查中未发现失职渎职情况,在本次事故中不负有责任。

五、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

**,渝B5****轻型栏板货车驾驶人。驾驶超载、前轮制动失效的轻型栏板货车未与前方车辆保持安全距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1]]、第四十三条第一款[[2]]、第四十八条第一款[[3]]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赵**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重庆鼎鼎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督促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对事故车辆驾驶员赵**开展岗前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督促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车辆前轮制动失效的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4]]、第(五)项的规定[[5]],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6]]的规定,建议由综合执法局给予罗*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重庆鼎鼎机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将车辆安全情况纳入隐患排查治理范围,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渝B5****轻型栏板货车存在的前轮制动失效的隐患;二是督促从业人员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到位,未督促驾驶员赵**严格执行《货运车辆管理制度》,导致出现车辆超载的行为;三是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对驾驶员赵**开展入职后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致使其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知识匮乏。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7]]、第四十四条第一款[[8]]、第四十一条第二款[[9]]的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10]]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相关规定,建议由综合执法局给予行政处罚。

六、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

重庆欣泰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流于形式,未如实记录对备案驾驶员罗*开展教育培训的情况;对涉事车辆备案驾驶员管理混乱,未掌握车辆日常使用的实际情况。鉴于上述问题与本次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建议将有关线索移交万盛经开区交通运输局进一步调查处理。

七、事故整改及防范措施建议

为从此次事故中深刻汲取教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达到教育从业人员和管理者自身的目的,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提出如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涉事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检查力度和隐患排查力度。

2.涉事企业所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进一步强化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加大对使用货运车辆以及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防患于未然,督促企业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治理。

3.相关监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细化勤务安排,针对辖区人车混杂的状况,强化对辖区内道路的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路检路查工作,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力度,抓住重点时段、重点路段、重点车辆,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查处。同时在工矿企业、居民小区、建筑工地等货车出入及人员密集场所设立交通事故的宣传展板,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力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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