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7688XM/2026-01821 | [ 发文字号 ] | 无 |
| [ 主题分类 ] | 应急管理 | [ 体裁分类 ] | 应急管理 |
| [ 发布机构 ] | 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7-18 | [ 发布日期 ] | 2026-0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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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6-07-18 |
| [ 发布日期 ] | 2026-07-18 |
2024年4月8日,含谷镇机电市场E区38号的重庆利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重庆高新区管委会批准,成立重庆高新区含谷镇重庆利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4·8”亡人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调查工作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总工会、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和含谷镇人民政府等单位派员参加,并邀请高新区纪工委(监察室)、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视频分析、人员询问,并委托特种设备技术专家对事故现场的相关物证开展技术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原因和性质,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24年4月8日16时20分,含谷镇机电市场E区38号重庆利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发生一起叉车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
二、事故发生单位及设备概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事发后,现场负责人赖**担心事故影响其儿子赖*,故意出示其本人名下已注销公司重庆利尊机电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该公司成立于2011年12月12日,法定代表人赖**,于2023年9月28日核准注销。
后经调查核实,实际事发主体为赖**儿子赖*注册的重庆七加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23年4月7日,法定代表人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107MACD9PR69A,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兰花六小区10号附6号,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机械设备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数控机床销售;金属材料销售;矿山机械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机械设备租赁;装卸搬运;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实际经营地址为事发地含谷闲置机电设备、新机床设备市场的E区37-40号门面,赖**任业务经理,因实际经营场地纳入拆迁范围,未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该公司拥有叉车1台,持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1名。
(二)涉事设备情况
涉事内燃平衡重式叉车(以下简称“叉车”),产品编号020353U7671,于2023年11月10日经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监督首次检验合格,检验报告编号:5110-500141-202311-61864,下次检验日期2025 年11月1日。该叉车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登记信息为,编号:车11渝AK52786(23);使用单位名称:重庆七加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设备使用地点:九龙坡区石桥铺街道办事处兰花社区居委会重庆市九龙坡区兰花六小区10号附6号;设备种类: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设备类别:机动工业车辆;设备品种:叉车;设备代码:511010B582022E2242(注册代码:51105001072023126531);登记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证日期:2023年12月01日。
(三)涉事叉车司机情况
杨**,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区吴滩镇****,现住重庆市白市驿镇****,身份证号码510225************。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证件编号510225************;发证机关:广安市广安区行政审批局;项目代号:N1;有效期:自2023年05月至2027年05月;批准日期:2023年05月17日。
(四)伤亡人员情况
胡**,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11011**********,住址四川省内江市****。
三、事故发生过程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过程
2024年4月8日下午,根据现场负责人赖**的安排,死者胡**和叉车司机杨**在重庆七加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位于含谷闲置机电设备、新机床设备市场的E区37-40号门面拆卸废旧电机,杨**负责操作叉车将废旧电机叉到四柱液压机上,胡**负责操作压机把旧电机外壳压破,二人共同负责废旧电机压破过程中的人工翻面工作。16时20分左右,杨**操作叉车将旧电机从液压机退出来后,胡**从压机操作工位走到叉车作业范围内进行人工翻面,杨**未下车仍在叉车驾驶位上,此时,叉车处于停止状态。再次启动前,因叉车立柱遮挡视线、观察不够仔细等原因,杨**未发现已处于叉车货物正前方的胡**,杨**正常启动叉车向前移动,将胡**挤压在叉车与四柱液压机之间,杨**发现情况后立即倒车,胡**倒地。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另外一名工人看到后呼喊其他人帮忙救助,16时22分,现场负责人赖**听到工人呼救声后赶到现场,16时24分,赖**自己开车将伤者胡**送往白市驿骨科医院急救。送到急救室1分钟左右,医生告知死亡。送医路上,赖**联系了辖区派出所和市场管理方并告知相关情况。17时05分左右,市场管理方重庆含谷机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领导赶赴事发现场,了解事故信息,督促商户赖**妥善安抚死者家属,并立即上报上级部门,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做好相应工作,关注社会舆论。17时21分,含谷镇人民政府接到市场管理方重庆含谷机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电话报告,刘**副镇长及应急办工作人员吴**立即赶到事发现场开展调查询问。随后,公安部门到达现场,调取监控视频并开展现场勘察。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胡**,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11011***********。
本起事故不涉及设备损坏。
直接经济损约130万元,用于赔偿死者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五、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1.死者安全意识淡薄,对叉车可能移动的风险没有预判。从监控视频看出,在作业过程中,死者胡**把电机翻转后于16:20:19从液压机与电机之间的间隙往液压机方向走,使自身处于叉车正前方,超出正常作业区域,导致将自身置于危险的境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这是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2.叉车司机疏于观察,未确认安全后开动叉车。根据现场模拟试验,当货叉位于事发高度,司机坐在驾驶位置,观察位于右侧货叉的电机时,视线被右侧门架柱及货叉框架遮挡,存在部分视线盲区,但仔细观察应该可以发现电机旁及前方站立的人。从监控视频可以看出,叉车于16:19:59倒退,停好后保持了21秒,司机杨**一直在车上,16:20:08到16:20:16,胡**一个人把电机翻转好,16:20:20叉车突然往前移动。叉车在后退后保持停止状态只有两种方式:叉车操作手柄归零或者手柄处于后退档时踩下离合器,这两种状态均不会发生叉车突然往前移动的可能性。所以不存在误操作的可能性。从前后视频推断,由于存在一定的视线盲区,司机杨**自认为电机翻转好了,按正常工作流程开动叉车往液压机方向移动。司机在存在一定视线盲区的情况下未仔细观察就移动叉车,是造成本起事故的次要原因。

(二)间接原因
1.重庆七加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一是安全生产责任制缺失。公司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未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未制定操作规程,未建立叉车安全技术档案,未保证叉车的安全运行。二是人员管理缺失。主要负责人赖*和现场经理赖**安全意识淡薄、现场管理混乱,未辨识出潜在事故风险,未能及时予以纠正和制止死者及叉车操作人员的违规行为。三是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对作业人员开展有效的安全教育培训,导致叉车作业人员及死者不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意识淡薄,无视安全风险。
2.重庆含谷机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开展不到位。一是对租赁商户无照经营行为放任不管。在与租赁商户签订场地租赁合同时,仅与赖**个人签订,未要求对方提供有效营业执照,未对租赁商户实施有效管理。二是对市场内的叉车管理不到位。在日常安全管理中,督促赖**办理叉车《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但对赖**提供备案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上载明的使用单位“重庆七加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使用地点“九龙坡区石桥铺街道办事处兰花社区居委会重庆市九龙坡区兰花六小区10号附6号”未及时督促办理变更登记,对市场内经营主体失察失管。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经公安机关侦查和尸体解剖检验,死者胡**心血中未检出常见农药、常见安眠药及毒鼠强,排除以上毒物中毒死亡。结合案情分析认为,死者胡**系腹部巨大暴力致多脏器损伤、创伤性休克合并大出血死亡。
(四)事故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对特种设备实施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明确: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娱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对工厂厂区的具体界定:是指有明确管理边界,从事加工、组装等的制造厂厂区,港口码头,铁路货场和物流园区。事故发生时,该叉车未在其使用登记地点使用,事发时从事机械设备装卸,未从事加工、组装等作业,事发区域含谷镇机电市场E区38号门市不符合工厂厂区特征,未在特定区域内使用。依据《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第三条规定:“以下情形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六)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驶出规定的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发生的事故”。
综上,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叉车驶出规定的区域发生的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是一起因事故发生单位主体责任未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涉事叉车司机疏于观察,未确认安全后开动叉车,导致1名人员受伤致死的特种设备相关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六、有关单位和部门履职情况
(一)含谷镇人民政府
事发单位属于含谷镇人民政府管辖范围。含谷镇政府印发《重庆高新区含谷镇建立健全专业市场安全监管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重庆高新区含谷镇专业市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含镇府〔2024〕4号),建立健全含谷镇专业市场安全监管工作体制机制,督促辖区内专业市场组建消防志愿队、建立微型消防站,建立安全隐患台账,实施闭环整改销号。自2023年4月以来,该镇组织召开专业市场安全生产工作推进会7次,开展安全宣传和培训5次,开展应急演练4次,约谈专业市场运营方负责人和经营单位负责人4次,全面加强专业市场安全监管,防范和消除安全风险。经调查,未发现含谷镇人民政府存在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不到位的情况。
(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事发单位位于专业市场内,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筹负责专业市场总体安全监管工作。该局以区安委会名义印发《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专业市场安全监管工作方案(试行)》(渝高新安委〔2023〕4号),明确领导体制、责任体系和运行机制,围绕消防安全、安全生产和建筑安全,开展专业市场除险清患、除险固安专项整治行动,印发工作简报10期、工作提示函72份、召开推进会13次,多措并举推进整治工作,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91个,取得阶段性成果。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至少每季度一次带队开展专业市场安全检查督查,重要敏感时间节点加大检查频次。2023年以来,主要领导督查检查13次,分管领导督查检查7次,组织专家检查、联合检查9次,其中对含谷机电市场检查8次,发现问题隐患50个,整改完成率100%。经调查,未发现该部门存在履行统筹专业市场安全工作不到位的情况。
七、处理建议
(一)死者胡**
在作业过程中,胡**把电机翻转后,从液压机与电机之间的间隙往液压机方向走,使自身处于叉车正前方,超出正常作业区域,导致将自身置于危险的境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鉴于胡**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二)重庆七加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该公司未及时办理市场主体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市场主体变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出地登记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移交市场主体档案等相关材料”,建议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拒不改正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该公司存在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发生事故后未如实报告事发主体真实情况等问题。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等规定,鉴于事故发生后该公司组织救援及时,善后工作处置得当,积极赔付,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没有给社会造成不良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建议区市场监管局给予重庆七加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罚款十五万元(大写壹拾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并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
(三)重庆七加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及现场负责人赖**
赖*,重庆七加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未严格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赖**,重庆七加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员),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事故发生后谎报事发主体真实情况,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九十一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建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对赖*或赖**实施行政处罚。
(四)重庆含谷机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该公司作为事故单位所在专业市场的管理方,基本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按要求开展日常安全管理,定期开展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有关记录基本齐全。但对租赁商户的市场主体资格未进行严格审查,对租赁商户未及时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违规行为失察失管,责令重庆含谷机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向含谷镇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五)涉事叉车司机杨**
涉事叉车司机杨**在存在一定视线盲区的情况下未仔细观察就移动叉车,是导致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该起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但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对车辆安全技术规程应当熟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吊销相关人员的资格”,建议用人单位重庆七加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按公司管理制度给予批评教育,按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建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函告发证机关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行政审批局,吊销涉事叉车司机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同时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区公安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六)对监管部门的处理建议
含谷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安全监管工作体制机制,认真开展日常安全管理,积极组织开展专业市场专项整治,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严格闭环整改销号,但事实上发生叉车生产安全事故,说明安全监督管理的方式还需进一步优化,履行属地安全管理责任的效果有待提升,对市场主体的安全教育还未入脑入心,建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含谷镇人民政府作出工作提醒。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区专业市场安全统筹部门,严格履行安全统筹部门职责,建立并落实长效监管工作机制,未发现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一反三,对全区专业市场开展事故警示教育,针对性开展专题安全培训,提升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强化事故防范和问题整改,进一步提升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和建议:
(一)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各镇街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将“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作为安全工作的根本理念和价值追求,进一步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以更加严格的措施强化综合治理、精准治理,严格落实各方责任,坚决守住不发生重特大事故底线。要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着力提升重大隐患排查整治质效,坚决消除监管的薄弱环节和管理漏洞,要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切实提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推动安全责任和各项风险防范措施落实到细节末梢和最终环节,以工作落实的确定性全力应对风 险隐患的不确定性,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严格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各市场管理方、叉车使用单位要深刻汲取重庆七加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事故教训,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要求,加强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全面落实以岗位安全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二是进一步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深入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控工作,认真开展以叉车为重点的安全专项整治,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全覆盖、不走过场。三是加强应急管控,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扎实开展应急演练,增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有效遏制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三)进一步强化属事属地监管责任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各部门和镇街要强化风险分析研判,认真研究分析本行业、本地区重大安全问题,落实管控措施,多措并举、多点发力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持续加强叉车专项整治力度,认真开展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配备配足安全监管人员,提升监管能力,加大安全宣传,积极开展安全巡查,有效组织开展各类专项整治,加大重大安全风险的管控力度,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四)进一步加强警示宣传教育
各镇街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召开相关安全事故警示教育会议,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