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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高新综执罚〔2024〕10-1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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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重庆高速国储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宋家沟加油站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07MA61CPEK50

法定代表人

彭**

违法事实

“1#95#汽油罐法兰盘”密闭点位油气泄露项目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

违法行为类型及依据

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开展油气回收治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每年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油气排放检测报告”的规定。

处罚依据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及《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

处罚内容

罚款2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11月26日

处罚机关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

数据来源单位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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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下载:渝高新综执罚〔2024〕10-10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