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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高新综执罚决字〔2024〕309-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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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重庆嘉峰中冠运输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16MA617XBN5P

法定代表人

张祺敏

违法行为类型及依据

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的规定

违法事实

2024年8月25日21时30分,重庆嘉峰中冠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渝DY5551重型自卸货车在重庆高新区香炉山街道思贤路运输渣土时未取得《重庆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

处罚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的规定。

处罚内容

警告、罚款9000元(大写:玖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8月26日

处罚机关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

数据来源单位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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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下载:渝高新综执罚决字〔2024〕309-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