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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高新综执罚决字〔2024〕308-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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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重庆季财物流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222MA5YPBD14K

法定代表人

刘大中

违法行为类型及依据

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的规定

违法事实

当事人重庆季财物流有限公司(渝DM0329)于2024年8月20日19时10分至2024年8月20日19时50分,在大学城南路中国石化大成湖加油站段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页岩)未办理建筑垃圾核准证。 

处罚依据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的规定及《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处罚内容

警告、罚款8000元人民币(大写:捌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8月22日

处罚机关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

数据来源单位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