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效,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金凤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根据《条例》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的规定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以本机关名义印发的政策文件;
2.本机关领导简介、主管或分管工作;
3.本机关职能职责、机构设置、联系方式、下辖村居等信息;
4.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5.本机关预算、决算信息;
6.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1.线上渠道。
官方网站。(网址:http://gxq.cq.gov.cn/zj/jfz/)。本机关主要通过该渠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线下渠道。
(1)政务公开专区。地址:金凤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现场公开。张贴于公告栏或其它需要公开的区域。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公开产生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接收渠道。
本机关通过以下渠道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
金凤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工作时间:9:00-11:30、13:0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尽量选择中国邮政EMS投递,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信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镇凤苑路14号附3号1-3层;收件人:金凤镇人民政府基层治理综合指挥室;联系方式:023-65740077;邮政编码:401329。
(二)办理期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且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三)答复形式。
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注意事项。
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应提供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5.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将告知获取的途径。
6.申请人能够明确政府信息制作或保存单位的,请直接向制作或保存单位申请。
(五)收费标准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征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渝财综〔2021〕3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金凤镇人民政府;办公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镇凤苑路14号附3号1-3层;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3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联系方式:023-65740077(本电话仅提供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咨询服务)。
四、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