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7688XM/2026-01478 | [ 发文字号 ] | 渝高新水许可〔2026〕9号 |
| [ 主题分类 ] | 政务服务行为主题;审批许可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许可和便民服务;行政许可 |
| [ 发布机构 ] | 高新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6-02 | [ 发布日期 ] | 2026-06-02 |
| [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7688XM/2026-01478 |
| [ 发文字号 ] | 渝高新水许可〔2026〕9号 |
| [ 主题分类 ] | 政务服务行为主题;审批许可 |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许可和便民服务;行政许可 |
| [ 发布机构 ] | 高新区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6-06-02 |
| [ 发布日期 ] | 2026-06-02 |
重庆科学城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中国科学院重庆科学中心配套道路一期工程(项目编号:2105-500356-04-01-707762)洪水影响评价行政许可申请收悉,我局组织专家对《中国科学院重庆科学中心配套道路一期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送审稿)》进行了审查。根据河道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评审意见,现就该工程洪水影响评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一、原则同意项目工程评价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
二、原则同意涉河建设方案的洪水影响评价结论。
本工程涉及河流为虎溪河、李家沟、杨家沟、矿石沟,涉河建筑物为1号桥梁、2号桥梁、1号路涵、2号路涵。
1、1号桥梁
本工程拟建1号桥跨越虎溪河,位于道路桩号K0+300处,1号桥桥梁全长40m,一跨跨越,跨径30m,属于中桥,梁底最低高程为303.31m。A0、A1桥台采用重力式U型台,承台桩基础。桥台承台高2.0m,桩基直径1.2m。
2、2号桥梁
拟建2号桥跨越李家沟,位于道路桩号K0+840处,2号桥桥梁全长33m,一跨跨越,跨径25m,属于中桥,梁底最低高程为301.17m。A0、A1桥台采用重力式U型台,承台桩基础。桥台承台高2.0m,桩基直径1.2m。
3、1号路涵
拟建1号路涵,跨越杨家沟,位于道路桩号K1+499.588处,为2孔路函设计,单孔净空尺寸4.5x3.5m,净高3.5m。远期路涵长44m,近期实施长约34m。1号路涵出口高程为293.900m,远期实施入口高程为294.029m,近期实施入口高程为294.000m。
4、2号路涵
拟建2号路涵,跨越矿石沟,位于道路桩号K2+763.252处,为2孔路函设计,单孔净空尺寸4.0x3.0m,净高3.0m。远期路涵长53m,近期实施长约36m。2号路涵出口高程为297.050m,远期实施入口高程为297.197m,近期实施入口高程为297.148m。
三、本工程施工期需保证河道行洪通畅,严禁阻断原天然河道水流,切实做好施工期施工导流工作。
四、施工期应安排在枯水期进行,并做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
五、有关要求
(一)项目法人应妥善处理好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
(二)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要将施工方案报送高新区建设局。由高新区建设局进行施工监督管理,并服从防汛指挥部门的统一指挥。项目法人要充分重视河道保护工作,严禁向河道内倾倒弃土弃渣,施工完工后应及时拆除施工设施,清除弃渣等阻碍物,确保行洪安全。
(三)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要及时将施工放样资料报送我局,我局将对工程控制坐标在内的涉河事项进行核查。
(四)工程竣工后,项目法人应报告我局,我局根据涉河事项复核报告参与其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的综合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五)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3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行政许可决定自行失效;若要继续建设,应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也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六)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报告及批复的内容和要求实施。
附件:1. 中国科学院重庆科学中心配套道路一期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
2. 控制点坐标表
重庆高新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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