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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700927688XM/2021-0006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审批许可 [ 体裁分类 ] 行政许可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05-13 [ 发布日期 ] 2021-05-13

重庆高新区生态环境局关于西永标准厂房三期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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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西永微电子产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西永标准厂房三期(项目编号:2016-500106-47-03-012503)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和《西永标准厂房三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该项目位于重庆高新区西永组团R标准分区R22-2地块,总建筑面积149888.42平方米,占地面积13.38公顷,其中永久占地11.07公顷,临时占地2.31公顷。项目主要由3栋生产辅助用房、5栋标准厂房、1栋甲类仓库、1栋垃圾站等组成。项目建设时间为20204~20223月,总工期24个月。工程总投资50564.86万元,其中水土保持总投资为605.38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187322.8元。本项目挖方量为4.26万立方米,填方量4.26万立方米,无余方。项目不涉及拆迁安置问题及改建专项设施。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方案编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相关资料等基本正确。同意方案设计水平年为2022年。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3.38公顷,其中永久占地11.07公顷,临时占地2.31公顷

 (三)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等级为西南紫色土区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

 (四)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4%,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9%

 (五)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六)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七)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重点工作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及水土保持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认真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开展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按程序与主体工程设计一并报经有关部门审核,作为水土保持措施实施的依据。无设计的水土保持措施,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三)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四)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我局提交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五)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六)采购土、石、砂等建筑材料要选择符合规定的料场,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并向我局备案。

 (七)项目开工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12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在工程建设中,严格按照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完成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并接受我局的监督检查。

 (八)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或者需新设弃渣场的,应按照《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转发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渝水﹝201683号)规定办理。

 (九)工程完工后、项目投产使用前,应及时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验收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

 (十)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

附件:1. 西永标准厂房三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专家组评审意见

2. 西永标准厂房三期水土保持方案特性表

重庆高新区生态环境局

                               202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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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西永标准厂房三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专家组评审意见.docx
附件:2. 西永标准厂房三期水土保持方案特性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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