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关于开展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渝财税〔2016〕51号)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关于转请对研究开发项目进行鉴定的函》(高新税函〔2025〕44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保税区税务分局关于转请对研究开发项目进行鉴定的函》(保税区税函〔2025〕69号),我局拟组织开展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定范围
2024年度及以前年度在高新区税务局、综保区税务局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且税务机关对政策享受存在异议的项目(详见附件1)。
二、鉴定申请程序
本次鉴定工作采取网上填报的形式。企业登录“重庆市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网址:http://www.csti.cn)选择“科技型企业—加计扣除”模块进行填报并上传规定的鉴定材料,具体操作流程见《加计扣除项目鉴定系统企业用户操作手册》(附件2)。
三、鉴定组织流程
企业提交材料——专家鉴定——鉴定结果公示——鉴定结论提交主管税务机关
四、鉴定材料
企业申请项目鉴定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关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三)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选择提供)。
(四)以下一项或多项支撑证明材料(选择提供):
上述材料应按照通知的顺序依次以附件形式上传原件扫描件(PDF格式),上传资料均应当准确注明文件名称。企业涉及多个项目鉴定的,应按照不同项目分别上传鉴定材料。
五、异议申诉
(一)企业对专家鉴定结果有异议的,需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高新区科技创新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二)同一项目只能提出一次异议申诉。申诉不能对已提交的项目材料进行修改,申诉佐证材料内容不得与已提交材料自相矛盾。
(三)异议申诉的重新评审时间将在初次评审工作完成后进行。
六、注意事项
(一)本次鉴定工作需鉴定企业上传资料时间为2026年1月15日09:00—1月30日18:00,逾期不再受理。
(二)高新区科技创新局仅对税务机关存有异议并转请鉴定的研发项目进行鉴定,税收政策详询主管税务机关。
(三)确保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在所有资料中的一致性、真实性、准确性。
(四)企业承担的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以及已鉴定通过的跨年度研发项目,无需鉴定;已鉴定的跨年度项目不再鉴定。
(五)请各企业高度重视该项工作,避免出现因提交资料信息不充分而导致专家组对项目无法鉴定的情况。
七、联系方式
贺月曦,19923808660。
附件:1.待鉴定项目清单
重庆高新区科技创新局
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