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高新市监处罚〔2025〕1201号)
当事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曾妹生鲜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C02W912X
住所(住址):重庆高新区香炉山街道大学城南一路159号附32号2-2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刘廷兵
身份证件号码: 5102121982****7919
2023年5月23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曾妹生鲜超市销售的商品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测。2023年6月12日,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被抽检单位送达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0:2023-03SP051292(样品名称:牛蛙),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6月14日,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被抽检单位送达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0:2023-03SP051293(样品名称:精品香蕉),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收到报告7个工作日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实,当事人经营的牛蛙是2023年5月20日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强强水产品经营部(经营地址:重庆高新区金凤镇金凤临时农贸市场42号,经营者:高丽萍)购进的,进货单价为25元/KG,共计进购10KG,进货金额共计250元。该批次牛蛙是从2023年5月20日开始在店内销售,5月23日销售完毕。期间除去耗损,共计销售了9.53KG,销售单价均为27.6元/KG,故货值金额为276元,违法所得为263.03元(尚未缴税)。
当事人经营的精品香蕉是2023年5月22日从重庆胜勇果品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江北区盘溪路150号27幢13-5,法定代表人:邹太国)购进的,进货单价为8元/KG,共计进购20KG,进货金额共计160元。该批次精品香蕉是从2023年5月22日开始在店内销售,5月23日销售完毕。期间除去耗损,共计销售了18.24KG,销售单价均为11元/KG。故货值金额为220元,违法所得为200.64元(尚未缴税)。
故本案货值金额总计496元,未交税,违法所得总计463.6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抽样单、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确认收到回执单、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重庆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进货记录、情况说明书、销售统计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供货商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抽样单、重庆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进货记录、情况说明书、销售统计表,证明本案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4.抽样单、重庆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进货记录、情况说明书、销售统计表、整改报告、召回公告、召回公告张贴照片及曾妹生鲜超市情况说明书,证明当事人涉案财物数量金额较少,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以及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的理由。
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和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牛蛙、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精品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处罚。
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涉案财物数量金额较少,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第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七)涉案财物数量、金额或者违法所得较少”及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一)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实际社会危害后果。”第十九条第一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具有多种情节的,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轻情节的,且没有从重情节的, 应当按法定最低处罚数额(倍数)决定处罚,或者决定减轻处罚”的规定,决定依法减轻处罚。
故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以下减轻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63.67元。2.罚款463.67元。(罚没款合计927.34元,大写:玖佰贰拾柒元叁角肆分。)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缴款订单)将罚没款缴到账户名称: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账号:123903531210902,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学城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