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渝高新综执罚〔2025〕3205号)
重庆惠祥中医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7NJK92):
本机关依法查处“重庆惠祥中医院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经调查,你单位在2023年度、2024年度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从事放射诊疗工作,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的规定。
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FS002C)“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从事放射诊疗工作3个月以上的或再次被发现的,警告,并处超过2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的规定,现给予你单位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2.罚款25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学城支行,账号:123903531210902)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无法通过当事人登记的经营场所、联系方式等方式联系到当事人,无法以其他方式向当事人送达《重庆高新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高新综执罚〔2025〕3205号),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重庆高新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高新综执罚〔2025〕3205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
2025年8月1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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