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镇街
繁體版 无障碍 关怀版 智能机器人 注册
镇街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公告通知

重庆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应急科、法制科)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来源:重庆高新区综合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5-06-30
打印
分享到


序号

事项名称

检查内容

是否属于涉企检查事项

法定依据

1

对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检查地质勘探单位野外作业防护、设备运输安全及勘探作业规程执行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

对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检查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开采规程、边坡稳定性、通风系统及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3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检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并符合国家标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设置配置是否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4

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检查煤矿企业生产安全系统是否符合规定,重大灾害防治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存在事故隐患,隐患是否及时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5

对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检查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是否齐全有效,检查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是否完善,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制定并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6

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检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系统、安全评估报告及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7

对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的监督检查

检查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更新及时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8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检查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许可证、存储条件、运输安全及购销台账记录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9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工艺安全、设备维护及安全生产制度执行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10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安全培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应急预案工作等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性、特种作业人员持证、安全培训记录、事故隐患治理台账、“三同时”落实及应急预案演练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

11

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行政检查

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行政检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4号)《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12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行政检查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行政检查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第二章执业管理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

13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行政检查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