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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高新区博士后国际培养交流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党群工作部 发布时间: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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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根据《中国(重庆)新加坡博士后国际培养交流计划》(渝人社发〔201778号)和《重庆高新区关于加快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渝高新发﹝20191号),为不断提升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技创新能力、学术技术水平和国际视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人员为社保缴纳在重庆高新区的博士后人才,推荐单位为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重庆高新区的单位。


第二章 计划目标


第三条资助重庆高新区的博士后工作站优秀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赴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的优势学科领域,合作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应符合以下条件:

1.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博士学位,进站时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2.在所从事的学科领域内具备一定的学术成绩,表现出较强的科研潜力和创新能力;

3.具有良好的英语(或接收国语言)听、说、读、写能力,一般要求英语六级或以上;

4.自主联系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或知名企业,并获得正式邀请。拟接收单位为国(境)外知名高校、国际知名研究机构、知名企业。正式邀请信应使用邀请机构专用信纸打印,由接收单位合作导师或邀请机构签发,并明确如下内容:留学身份为博士后,基本信息,包括被邀请人姓名及国内单位等;科研工作起止时间;科研工作专业、课题或研究方向;提供实验室与研究包括材料费用;合作导师签字(含电子签名)与联系方式;

5.重点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生命科学、先进制造、高技术服务业等主导产业领域

6.此前未获得此项资助。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五条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择优资助”的原则,具体程序如下:

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人员填写《重庆高新区博士后国际培养交流计划申报表》。

2.单位推荐。经所在单位和合作导师同意,通过所在设站单位进行申报。工作站联合招收人员通过工作站申报。推荐单位按照申报要求,初审申报人员资格及申报材料、填报推荐意见,并择优向重庆高新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报送。

3.择优资助。重庆高新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集体研究审核报管委会和市博管办同意后,确定资助人选。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六条派出人员由派出单位按照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和国家留学基金委博士后项目进行管理,参照《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人员派出和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具体程序:对外联系并取得有效邀请函→申报并获得录取资格→办理因私出国护照→与设站单位签署《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办理签证,订购机票,预支奖学金→国外报到→国外管理→回国报到登记信息。

第七条期限分为一年和两年两类。

派出人员须在资助通知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赴外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设站单位须与派出人员签订协议,对研究内容、期限、考核、待遇、成果归属、违约责任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规定。

第九条设站单位负责在派出人员赴外前及结束研究工作时为其办理博士后进出站手续,并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除外)保管在外研究期间的户口和人事档案。

第十条重庆高新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统一组织行前培训,重点聚焦自觉维护祖国荣誉、遵守所在国法律、尊重当地人民风俗习惯等有关内容,受资助人员应按要求积极参加。

第十一条设站单位负责协助派出人员办理出国(境)手续,对派出人员在外开展博士后工作进行跟踪管理,并督促其按期回国。派出人员未按与派出单位签订的协议规定期限回国,逾期3个月以上,按退站处理,并报高新区管委会及市博管办备案。

第十二条派出人员应及时向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所在国家(地区)的驻外大使馆报到。在国外(境外)期间应与大使馆和派出单位保持经常联系。派出人员结束在外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向所属使领馆申办《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第十三条派出人员如因项目需要延长研究时间,须持国外(境外)合作导师同意延长研究时间的证明,报派出单位和所在人事单位同意,并由设站单位报重庆高新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及市博管办备案。延期时间最长不能超过一年,延期期间经费自行解决。

第十四条派出人员如需变更国外(境外)接收机构,应及时通知派出单位,由派出单位报重庆高新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及市博管办批准。未经批准随意变更国外(境外)接收机构的行为,视为违约。

第十五条派出人员在外研究期间的科研成果可按照重庆市博士后和留学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申请职称认定。

第十六条派出人员结束研究工作须填写结题表,由国外(境外)接收机构合作导师出具书面评价意见,并于办理出站手续时交重庆高新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及市博管办备案。

第十七条派出人员在外工作时间一年的累计应不少于10个月,两年累计应不少于20个月。派出人员如因病不能继续在外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需回国治疗,应征得国外(境外)接收机构合作导师的同意,与其协商康复后是否继续未完成的科研工作。派出单位凭国外(境外)接收机构合作导师的书面同意意见和国内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可根据治疗时间适当延长博士后研究工作时间。回国治疗期间按病假待遇发放资助经费。在国内累计治疗时间达到六个月以上者,如仍不能继续在外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按退站处理,并报重庆高新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及市博管办备案。

第十八条派出人员严重违纪违法、未从事科研工作、因病在国内累计治疗时间达到六个月以上不能继续在外开展博士后研究、违反与派出单位签订的协议等情况,按退站处理。


第六章 资助标准


第十九条一年期的,一次性资助派出人员15万元人民币;两年期的,资助派出人员每人30万元人民币(分两次拨付)。接受两年期资助人员第一年工作后应有研究报告,成绩不好的,第二年不予资助。资助经费包括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外期间的生活开支、住房补助、在外的医疗保险、往返国际旅费等。派出单位分期向获资助人员转拨。鼓励派出单位给予一定配套。

第二十条派出人员如有配偶和子女陪伴,相关费用自行解决。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派出人员实行“协议派出,违约追偿”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派出人员赴外前须与派出单位签订协议,并向派出单位交纳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派出人员退站,须返还资助经费剩余部分,并按照与派出单位签订的协议交纳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30日后施行,由重庆高新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博士后国际培养交流计划申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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